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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內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長于文濤獲刑10年6個月
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5日消息,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赤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于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伙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約1267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赤峰市財政局在集資建造職工家屬樓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用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家屬樓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800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于文濤身為該局黨組書記、局長,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于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650余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9765歐元、12萬港幣和14.4萬日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于文濤有自首、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于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于文濤已退繳的涉案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剩余部分繼續追繳,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題為《內蒙古赤峰市原副市長于文濤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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