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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狂歡“公共場所將配備AED”的時候,我想勸你冷靜
急救科普人 急救科普人
近日,一篇題為《公共場所“應配備”必要急救設備設施將被寫入法律》的文章刷爆了我的朋友圈,文章中有這樣兩段話:
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四次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明確,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草案四審稿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第一眼看完這篇報道之后,我也和大家一樣:激情澎湃、熱血沸騰。因為有了法律作為后盾,AED普及將不再是夢。
當晚,我也興奮的一宿沒睡,但思來想去,總覺得還是有些話想和大家說:
1、首先《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設備配備標準,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急救藥品、器材和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 所以,很可能AED的普及還需要時日。
另外,中國幅員遼闊,AED的普及,一定是先從東部發達地區開始,逐漸向中西部推開的。AED普及需要時日。
還有,AED普及是和經濟發展相輔相成的,簡單的說就是急救發達的都是發達國家(比如日本)、發達城市(比如深圳)。所以,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AED的普及也需要時日。
所以,AED普及沒有你想的那么快。
2、仔細看草案里的這句話“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這句話有含義:
這句話讓我想起了“好人法”,民法總則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北京的《院前急救服務條例》這樣寫: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但上海的《院前急救服務條例》這樣寫: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你有沒有發現,實際這次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再次明確了“接受過急救培訓”的施救行為才受到法律保護。
而現在,真正接受過急救培訓的人的比例還不高。所以,如果沒有接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安裝再多的AED,沒人會用,沒人敢用(不會用當然不敢用),這將更加可惜!
原標題:《全民狂歡“公共場所將配備AED”的時候,我想勸你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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