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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是時候破解“同命不同價”這個難題了
據報道,陜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臺試行意見,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開展試點工作。此外,安徽、江蘇、貴州等省份也進行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的試點工作。
輿論認為,長期被人詬病的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現象有望終結。
“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存在已久。同一場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戶口不同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此現象長期被公眾詬病。人們認為,“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政策,有悖生命平等價值,帶來權利的不平等。按照城鄉戶口不同的“身份”制定法律政策違背了自然平等。
法律規定曾經支持這一差異。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由此獲得合法性。
當然,“同命不同價”的法律制定,背后有更深厚的社會歷史原因。那就是,城鄉二元結構社會帶來的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巨大差異。以戶口為界限的劃分方式,造成居民在教育、醫療、社保等多個領域受到區別對待。
2004年施行的“解釋”,固然體現了城鄉二元結構這一國情,在彼時的社會環境下,或也有其現實合理性。因為,在城鄉戶籍結構穩定、居民流動不暢的時候,如果一味強調“同命同價”,有可能因忽視了城鄉生活成本差異,而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彼時差異式的賠償標準,可能起到一定的糾正平衡作用。
但是,現在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改變。如今,城鄉人口流動成為常態,城鄉二元結構社會的鴻溝事實上已經松懈。此時,再由城鄉戶籍判定收入,從而計算賠償數額,顯然已失去了合理性。比如,大量“農民工”等農村居民雖然仍然持農村戶口,但長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其生活成本越來越接近城市居民,此時再實行“同命不同價”,會對這些農村戶籍的居民帶來不平等,導致其權益受到損害。這也是,“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標準近些年來越來越遭到詬病的重要原因。
所以說,近來陜西、湖南等省份在司法實踐中統一賠償標準,也是對這種社會結構變化的呼應和跟進。這將有助于改變以前對不同戶籍的居民判決賠償數額差距過大的情況,實現對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保障公平正義。希望更多的地方借鑒這一做法,推行試點工作。
最終達成城鄉居民法律地位的平等,難以一蹴而就。法律是重要的一環,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還需要通過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等制度,加強戶籍制度改革,才可能讓全體城鄉居民真正獲得平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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