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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錢包僅歸還身份證后稱錢包丟了,男子被判賠償3700元
撿到錢包后未歸還失主,還弄丟了,拾得人要不要擔責?
12月16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拾得人陳先生賠償失主錢包折價款2200元,并返還失主現金1500元。
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時許,徐先生駕車回家,下車時不慎將錢包掉落在駕駛側車門外的地上。之后,通過查看物業監控錄像發現,錢包在當天早上6時左右被陳先生發現,拾獲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車離開。確定撿錢包的人后,徐先生找到陳先生,希望他能歸還錢包,但交涉后,陳先生僅返還了身份證。
徐先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陳先生以錢包與現金均已扔掉為由,拒不返還,于是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賠償FENDI錢包折價款2200元,并返還現金1500元。
審理中,徐先生表示,錢包里裝有2000余元現金和身份證,并提供了其于半年前購買FENDI錢包花費2350元的憑證。
對此,陳先生辯稱,自己的確拾到錢包一只,但錢包里并沒有任何現金。撿到錢包后,因擔心錢包里的身份證遺失,所以將身份證取出,將錢包放置在會展中心的雜物箱內,導致了錢包的遺失。而對于徐先生所說的錢包價值和錢包內有現金,陳先生均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陳先生拾獲錢包后,未及時返還,有悖于公序良俗。陳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還錢包的情況下,僅返還了石先生身份證,而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又辯稱錢包已滅失,其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訴訟中,徐先生提供了購買錢包的相關憑證,故其主張陳先生賠償錢包折價款2200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錢包主要功能是存放錢幣,一般而言,錢包內無錢的概率較低。陳先生關于錢包不值2200元,錢包內無錢的辯稱,與其拾獲錢包后即放入口袋、未及時返還等行為明顯不符,相較而言,徐先生關于錢包內有錢的主張更符合生活常理。綜上,法院判決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請。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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