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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建議修改收養法以適應全面二孩政策,民政部答復
12月3日,民政部門戶網站發布的《民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適應國家全面二孩政策的提案答復的函》(以下簡稱《答復函》),披露了民政部答復全國政協委員云治厚提出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適應國家全面二孩政策的提案”的具體內容。
《答復函》由民政部成文于今年7月25日,文號為“民函〔2019〕679號”。
民政部在《答復函》中指出,“您的建議非常具有針對性,對于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收養觀念也在不斷調整,收養目的已經逐漸從‘養兒防老’向奉獻愛心轉變,不少有子女家庭擁有較好撫養教育能力,收養子女愿望比較強烈,有利于被收養兒童的健康成長。從‘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應當允許此類家庭收養子女,增加兒童被合適家庭收養的機會。”民政部在《答復函》中介紹說,“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綜合我國當前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對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關系國計民生,關系國家民族未來,各相關法律法規應主動予以銜接、配合,促進此項決策的全面實施。”
民政部在《答復函》中指出,“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民政部已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修訂《收養法》的建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今年還將繼續對包括婚姻家庭編在內的民法典其他各分編(草案)進行審議。婚姻家庭編草案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針對收養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另外,民政部在《答復函》中進一步指出,“根據您的建議,我部將進一步加強對《收養法》修訂相關問題,特別是對《收養法》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的研究,充分反饋、積極爭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吸收采納與‘全面二孩’政策相銜接的意見建議,使《收養法》有關規定與‘全面二孩’政策相適應。”
現行《收養法》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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