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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披露:19家房地產公司曾向這名原規劃局長行賄上百次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上栗縣政協原副主席文有良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五年。
判決書披露,文有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對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項目驗收、加快進度、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其中,文有良為19家公司在房地產項目上提供幫助,作為“回報”,他先后上百次收受這19家公司的所送錢財。
免職三年后,宣布落馬
公開信息顯示,文有良出生于1965年1月,23歲參加工作,任萍鄉市城建局城鄉規劃勘察設計室技術員、助理工程師,此后便一直在城建規劃系統深耕,1999年7月轉任萍鄉市規劃勘察設計院。
2011年,時任萍鄉市規劃勘察設計院副院長的文有良,來到上栗縣任職,擔任萍鄉市上栗縣規劃局局長。
2013年,文有良出任上栗縣政協副主席,并先后兼任規劃局局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副局長。
2016年4月,文有良被免職。
再次出現在大眾視野,已經是2019年。在被免職三年后,文有良落馬了。
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委2019年10月6日消息,上栗縣政協原副主席文有良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萍鄉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根據萍鄉市監委通報,經查,文有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報銷個人應支付的費用;私設小金庫并個人非法占有部分資金;涉嫌貪污、受賄犯罪。
19家公司為了房地產項目向其行賄
2018年9月26日,文有良在上栗縣政協辦公室向萍鄉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留置。
根據判決書披露,2005年至2016年期間,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項目驗收、加快進度、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5.6萬元,其中索賄26.2萬元。
在給文有良行賄的名單中,人員形形色色。既有企業主個人,也有鄉鎮黨委原委員;有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也有萍鄉市勘察測繪院院長、萍鄉市公路勘察設計院院長……
信息日報江西政讀注意到,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19家公司在房地產項目上提供幫助,并且上百次收受“服務對象”財務,其中受賄超過10萬的有8家公司。
2012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鑫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栗花炮世貿中心項目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劉衛生所送財物共計30.6萬元;
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雄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栗縣吳楚花都房地產項目規劃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徐飛所送財物共計25.6萬元;
為上栗鎮新城區安置區項目規劃審批等提供幫助,于2012年上半年,在辦公室收受上栗鎮鎮原黨委委員張理所送現金1萬元;
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勘察測繪院承攬上栗縣城區地形圖測繪業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院院長劉高勇所送財物共計5萬元,其中索賄4萬元;
2015年底,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紹秋經營的長平加油站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陳紹秋現金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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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獲刑五年,二審維持原判
除了大肆斂財外,文有良還私設小金庫,侵吞公款。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文有良利用擔任上栗縣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費用票據、虛列工程項目等方式從單位行政賬上套取公款98.297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58.85萬元歸個人使用,并伙同其他班子成員以發放“班子獎”名義私分15萬元(個人分得3萬元),共計侵吞公款73.85萬元。
判決書披露,文有良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湘東區人民法院認為,文有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5.6萬元,數額巨大,其中索賄26.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文有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3.8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當對被告人文有良數罪并罰。
遂一審判決文有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文有良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七萬三千三百二十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對文有良的其他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八十元,由法院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據悉,一審宣判后,文有良不服,提出上訴。文有良提出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判決未充分考慮,導致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事實:200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項目驗收、加快進度、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5.6萬元,其中索賄26.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鑫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栗花炮世貿中心項目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劉衛生所送財物共計30.6萬元。
2、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雄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上栗縣吳楚花都房地產項目規劃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徐飛所送財物共計25.6萬元。
3、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鑫島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鑫島尚都房地產項目容積率調整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曾繁榮所送財物共計21.4萬元,其中索賄20萬元。
4、2011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寶鼎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城市花園房地產項目2次規劃調整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陳良友所送財物共計17萬元。
5、2012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一方環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上栗縣規劃展覽館和花炮展示館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和副總經理方向東所送財物共計15萬元。
6、2011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栗南天實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南天賓館和水韻新城房地產項目在規劃調整、驗收以及配套用房、門面面積的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喻清龍所送財物共計13.8萬元。
7、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宏達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萍青城市廣場項目在規劃設計方案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原董事長助理秦仲森所送財物共計12.3萬元。
8、2011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栗縣華泰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華泰栗都房地產項目在規劃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曙光所送財物共計10萬元。
9、2005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萬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皇榜花城房地產項目在規劃設計、規劃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原副總經理郭春茍所送財物共計9.7萬元。
10、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省聶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濱江華府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聶建司所送財物共計9.2萬元。
11、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金水灣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金水灣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呂佩菲所送財物共計8.8萬元。
12、2014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栗縣華威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御景灣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山陽所送財物共計4.9萬元。
13、2014年至2015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頂峰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頂峰國際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高峰所送財物共計6萬元。
14、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聯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溪山雅苑房地產項目在規劃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振華所送財物共計5.2萬元。
15、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陽光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小南京建材市場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楊彰謙所送財物共計5萬元。
16、2013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金利牛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興盛嘉園房地產項目在規劃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項目工程部經理陳建平所送財物共計5萬元。
17、2012年上半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吉水縣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栗錦花都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熊武所送現金5萬元。
18、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鐘增財經營的赤山加油站項目在規劃審批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鐘增財所送財物共計4萬元。
19、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省阿邦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栗景山河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李斌所送財物共計3萬元。
20、2015年至2016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億都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億都國際房地產項目在規劃調整、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5年底的一天,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原董事長鄭正榮現金3萬元。
21、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藍天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尚峰公館(藍天花園)房地產項目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戚峰所送財物共計1.8萬元。
22、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其下屬上栗縣規劃勘察設計院副院長曾志強在職務晉升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曾志強所送財物共計6.8萬元。
23、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勘察測繪院承攬上栗縣城區地形圖測繪業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院院長劉高勇所送財物共計5萬元,其中索賄4萬元。
24、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公路勘察設計院承攬上栗縣城南新區道路橋梁設計業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院院長劉毅所送財物共計3萬元,其中索賄2.2萬元。
25、2012年至2013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萍鄉市建筑設計院承攬上栗縣行政中心設計業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該院副院長楊軍所送財物共計1.4萬元。
26、2012年至2014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栗鎮新城區安置區項目規劃審批等提供幫助,于2012年上半年,在辦公室收受該鎮原黨委委員張理所送現金1萬元。
27、2012年上半年,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相亮籌建上栗鎮四海加油站項目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陳相亮現金0.8萬元。
28、2015年底,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陳紹秋經營的長平加油站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陳紹秋現金0.5萬元。
29、2013年1、2月份,文有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胡道定建設私房在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胡道定現金0.8萬元。
貪污事實: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文有良利用擔任上栗縣規劃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費用票據、虛列工程項目等方式從單位行政賬上套取公款98.297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58.85萬元歸個人使用,并伙同其他班子成員以發放“班子獎”名義私分15萬元(個人分得3萬元),共計侵吞公款73.8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1月,文有良先后4次安排劉錦衛以劉錦衛個人名義分4次從上栗縣規劃局行政賬上以借支名義支取現金共計40萬元(每次10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30萬元歸個人使用?;锿渌嘧映蓡T以發放“班子獎”名義私分5萬元,個人分得1萬元。事后,文有良安排劉錦衛等人用虛假餐飲、辦公用品等費用票據將該借款沖抵。
2、2012年6月,文有良安排劉錦衛以個人名義從上栗縣規劃局行政賬上以借支名義支取現金7.55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7.1萬元歸個人使用。事后,文有良安排劉錦衛等人用虛假餐飲、辦公品等費用票據將該借款沖抵。
3、2013年1月,文有良通過安排人虛開安置區設計費、虛開辦公用品發票、虛開煙花發票等方式從上栗縣規劃局行政賬上套取資金24.267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10萬元歸個人使用,伙同其他班子成員以發放“班子獎”名義私分6萬元,個人分得1萬元。
4、2013年6月,文有良通過虛列食堂裝修工程款從上栗縣規劃局行政賬上套取資金15.98萬元。文有良侵吞其中公款11.75萬元歸個人使用。
5、2014年1月,文有良通過虛列技術服務費、設計費的方式從上栗縣規劃局下屬的規劃勘測設計院行政賬上套取公款10.5萬元,伙同其他班子成員以發放“班子獎”名義將其中4萬元予以私分,個人分得1萬元。
(原題為《19家房地產公司,向原規劃局長行賄上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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