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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主犯被判死刑
11月27日上午,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輝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20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輝發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20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才進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等11項罪名,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9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

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其中,陳輝民是組織者、領導者,陳輝發、王才進是領導者,譚波強等7人為骨干成員。該組織先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97起、違法活動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17人輕傷等嚴重后果。
該組織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維系該組織生存發展。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格,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輝民、陳輝發涉黑系列案共審理104人,除此主案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外,其余92名被告人于當日由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廣昌縣人民法院、南城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宣判,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代表以及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等200余人旁聽了宣判。
(原題為《江西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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