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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從14樓扔刀扔手機,上海首起高空拋物入刑案將擇日宣判

2019年11月25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布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8月1日,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
8月16日,蔣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7日,閔行區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的庭審中,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該案審理后將擇日宣判。
閔行區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于閔行區江航路住宅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后被告人蔣某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的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案發后,被告人蔣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閔行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高處拋下,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并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11月25日14時,該案在閔行區法院大法庭公開審理。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被損車輛與高空拋物的關聯性,以及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提出意見。辯護律師認為,案發現場沒有監控或人證證明被損車輛與被告人的高空拋物有直接聯系。
另外,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蔣某是因與父母的矛盾沖突,一時頭腦發熱才做出拋物行為,本案中,蔣某作案動機、被拋物品的危險性以及拋物地點均與以往故意向人行道路丟花盆、滅火器、玻璃瓶等危險物品的案件有所區別。除此之外,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報警,有自首情節并簽下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也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
據此,辯護律師提出對被告人作出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建議。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與疑問,本案承辦檢察官提供了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其中對被損車輛作出的損傷原因及物損報價作出明確分析。
綜合本案案情,承辦檢察官再次強調,蔣某拋物行為并不是因一時頭腦發熱而為之。首先,蔣某在2019年間多次與父母發生肢體沖突與打砸行為,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內反映出蔣某的日常表現及行為品性。
其次,蔣某在案發樓棟內居住三四年,明確知曉拋物地點的綠化帶旁就是公共行人通道,其拋下物品必然呈拋物線狀,將散落在綠化帶、公共行人通道,甚至更遠處的停車場內。
另外,案發時間是下午5時許,正值小區內人流進出較大的時間,蔣某從14樓拋下物品,極易對過往行人造成人身傷害。最后,承辦檢察官已全面考慮蔣某的自首、認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根據刑法規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庭審最后,閔行區法院表示,該案審理后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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