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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順安等11人涉黑案一審宣判,黑老大八罪并罰獲刑25年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夏順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

本文圖片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后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托,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持續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并于2010年將三處湖洲矮圍合攏,對矮圍加高、加寬、加固,打造私人湖泊。同時,夏順安先后糾集被告人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陽建國、甘建波、胡梅陽、胡春陽、楊建輝、夏宗翔等人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采砂,并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占他人財物等手段,不準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范圍內捕魚、釣魚和采砂。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先后7次勒索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在沅江市與湘陰縣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閘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非法獲利共計2200余萬元,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修復河床結構等費用共計3100余萬元;采用電捕、掛網以及修建矮圍圍湖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撈野生魚,非法獲利1600余萬元,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840余萬元,生態環境損失2500余萬元;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補償款80余萬元;先后22次向湘陰縣、沅江市的國家工作人員鄧宗祥等6人行賄,共計行賄金額200余萬元。

法院審理還查明,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其中夏順安為組織者、領導者;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為積極參加者;陽建國、甘建波、胡梅陽、胡春陽、楊建輝、夏宗翔、劉孟春為其他參加者。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采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順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騙取貸款罪、詐騙罪、行賄罪等8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夏順泉、范桂明、肖建軍系積極參加者,被判處十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并處五十五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金。另外,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余萬元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社會群眾等人旁聽公開宣判。
(本文原題為《夏順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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