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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讀丨不是為師罰你面壁,而是規則罰你面壁
說起面壁,你想起的是什么?《三體》里的面壁者羅輯還是《笑傲江湖》里被罰在思過崖面壁的令狐沖?
剛剛發布的《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則》),將面壁列為法定懲戒手段之一,引發議論。《規則》將教師可以對違規違紀學生實施的懲戒措施分為三大類,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其中面壁反省屬于一般懲戒,完整表述是“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細看這些懲戒措施,大都有一種熟悉感。比如“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就是罰跑圈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應該包括罰打掃衛生。此外,留校、叫家長這些也都在內。那么現在明文規定的教師懲戒權與以往約定俗成的教師懲戒權有何不同?
最根本的不同是權力的來源。魯迅在《從百草園到三味書屋》中講,私塾先生“有一條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則,但也不常用。”那時候先生如何打罰學生是不需要誰授權的,如果認真追究起來,也可以說是父母授權的。我們80后小時候還經常聽到父母對老師的叮囑,“孩子交給您了,該打打,該罵罵。”
而現在教師的懲戒權是法律授予的,“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現代社會反對將孩子視為父母的私產,父母對孩子家暴尚且違法,更沒有權利把懲戒權讓渡給老師。法律之下,孩子、父母、老師都是平等的受保護的個體。但是如果只談保護不談懲戒,勢必讓教育成為不可能之事,當前一些學校也確實出現了老師“不敢管”的現象。而今后老師罰站、罰跑圈都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就不用怕個別家長無理取鬧了。
法定懲戒權的特征是規則化,老師必須“依法執法”而不能“肆意執法”,更不能“自主立法”。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絕不以犧牲學生的正當權益為代價。《規則》除了規定教師能做什么,也規定了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唉,只要有這兩條,我念書時就能少受多少罪。
教育懲戒權明晰之后,教育實踐中的沖突和糾紛不會立馬消失。但是各方有了據理力爭的那根準繩。誰遵守了規則,誰違反了規則,拿“繩子”一量便知。令狐沖再不服,也想不到要求岳不群出示“執法依據”,而現代的教師卻要有底氣說出“不是為師罰你面壁,而是規則罰你面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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