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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協(xié)助病痛難忍父親自焚被控故意殺人,檢方建議緩刑
福建三明市將樂縣81歲老人陳水興因病痛難忍產(chǎn)生尋死意愿,逼迫長年照顧自己的兒子陳貴平想辦法幫其解脫。在協(xié)助父親完成自焚準備后,陳貴平離開現(xiàn)場,之后陳水興自焚身亡。事發(fā)后,陳貴平被捕。
11月21日上午9時,將樂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貴平故意殺人案。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出庭公訴人認為,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建議對陳貴平適用緩刑。
公訴人認為,陳貴平幫助準備的行為目的就是要讓父親完成自殺,最終也確實導致父親自焚、死亡,主觀上是有過錯的。作為人子,不能因為父親遭受病痛思想不冷靜,產(chǎn)生尋死念頭就予以響應,會間接地助長“久病床前無孝子”的不良思想。
庭審現(xiàn)場,陳貴平對檢方指控無異議,愿認罪認罰。

病父不堪病痛跪求兒子協(xié)助自焚
檢方指控,2008年,被告人陳貴平偕父親陳水興到將樂縣安仁鄉(xiāng)南華寺住廟修行,由陳貴平長年照顧年老的陳水興,二人關系融洽。
2019年4月29日,陳貴平將生病的父親陳水興(81歲)帶至將樂縣華山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站就診,陳水興回到南華寺后病情益加嚴重。
5月7日凌晨3時許,陳水興因多日病痛難忍,產(chǎn)生尋死意愿,并跪求陳貴平幫助結束生命,逼迫陳貴平想辦法幫其解脫。陳貴平迫于無奈便向陳水興提議到廢棄的崇泰寺通過自焚結束生命,得到陳水興同意。
之后,陳貴平幫陳水興打包好被子,攜帶裝有汽油的油桶及打火機、手電筒,駕車將陳水興載至崇泰寺。
陳貴平將陳水興扶至崇泰寺東側墻邊,將事先準備好的被子鋪在地上,讓陳水興靠墻坐在被子上,后陳貴平又從崇泰寺內(nèi)尋取兩床被子分別鋪在陳水興背部及前胸處,并從事先攜帶的汽油桶內(nèi)將汽油澆在包裹陳水興的被子上。
準備完畢后,陳水興拿出打火機讓陳貴平幫助點火,陳貴平于心不忍并要求陳水興等其離開后再自行點火自焚。后陳貴平帶上汽油桶駕駛摩托車離開現(xiàn)場。
陳水興被村民發(fā)現(xiàn)時已經(jīng)被焚燒死亡。之后,將樂縣民警找到陳貴平,經(jīng)現(xiàn)場詢問后陳貴平當場承認自己的行為。
公訴人建議適用緩刑
出庭公訴人認為,陳貴平的行為應分成兩個階段進行分析。
第一階段是陳貴平提議及實施幫助階段。這個階段,陳貴平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水興不堪病痛折磨表明自殺的念頭,并跪求陳貴平幫助結束生命。陳貴平在陳水興的請求下不但沒有勸阻,反而向其提議自殺的方式、地點,并幫助其用摩托車運載、鋪被子等方式為被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可見陳貴平主觀上是明知父親有強烈的自殺傾向,在自身認知控制范圍內(nèi),已經(jīng)或者應當認識到自己的一系列幫助行為會直接導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一個后果。” 公訴人認為,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陳貴平應認定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第二階段是,陳貴平是幫助行為完成后既未點火,也未實施任何救助措施,直接離開的階段。公訴人認為,第二階段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公訴認為,陳貴平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倫理道德,具有救助義務。法律規(guī)定父子之間具有扶養(yǎng)責任,陳貴平作為陳水興的親生兒子,在其提出自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反而積極適時地幫助,并將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陳水興拋棄在荒無人煙的寺廟,必然會造成陳水興自焚或者饑寒死亡的這種后果,違反互相救助的義務。
但公訴人也認為,陳貴平常年照顧贍養(yǎng)陳水興,陳水興不堪病痛折磨,產(chǎn)生輕生念頭后,積極請求情況下,是其自身有相關的責任,陳水興實施的是為父親創(chuàng)設條件和幫助的行為,沒有實施點火的行為。所以,其犯罪行為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qū)別。
公訴人認為,陳貴平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屬于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歸案后,陳貴平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動投案,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建議對陳貴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庭審現(xiàn)場,陳貴平表示,對于檢方的指控都無異議,目前最大的感觸就是,自己是個法盲,對于法律常識一無所知才造成了這樣的后果,“花了這么久時間準備(協(xié)助父親自焚),其實我精神上是非常難受的,如果知道這個行為的嚴重性,我肯定不會這么做。”
庭審持續(xù)約一小時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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