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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廣告行業自律新規:規范乳粉廣告和母乳代用品的推銷
近日,由中國廣告協會修訂、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支持的《乳粉廣告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正式施行。11月7日,多位參與《規則》修訂的專家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表示,新修訂的《規則》中首次細化了0-12個月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發布廣告等規定,有助于我國進一步規范乳粉廣告和母乳代用品的推銷,引導廣告活動適應市場變化和新的法律環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方晉表示,由于缺乏專門保護母乳喂養,特別是規范母乳代用品銷售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大量不受限、甚至帶有誤導性的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在內的母乳代用品廣告,和移動互聯時代新推銷手段的出現影響了消費者對母乳喂養的信心和決定,成為我國提升母乳喂養率的主要障礙之一。
10月27日,新《規則》正式頒布并施行,替代了中國廣告協會于2008年頒布的《奶粉廣告自律規則》。
“0-12個月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發布廣告,應該說這是這次修訂的一大亮點。”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咨詢委員會委員彭曄對澎湃新聞表示,跟2008年的《奶粉廣告自律規則》相比,新版《規則》將不得發布廣告的嬰兒配發奶粉年齡界限進一步放寬了。2008年那一版規定的是0—6個月,可以說是一個突破。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趙踐指出,《規則》修訂完成后,標準和要求更清晰了,更有利于乳粉企業做好自律工作,有利于行業有序發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推動母乳喂養工作。
方晉表示,《規則》的施行對于新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的出臺具有比較積極的促進和鋪墊的作用,期待奶粉廠商能夠認真積極地配合。
“《規則》是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必要補充和細化,但是它本身并不具備法律效力。”方晉呼吁在加強行業自律的同時,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新的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
趙踐表示,中國廣告協會對違反《規則》的乳粉廣告,可采取開展調查,勸誡改正,社會公示,向監管部門提出行業組織建議等措施,更好地發揮自律規則的效力。
趙踐還對新版《規則》中的諸多亮點進行了解讀。《規則》規定乳粉廣告禁止出現一歲以下嬰兒形象和不得使用十歲以內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更首次提出不應以植入形式發布嬰兒配方乳粉廣告。《規則》規定任何廣告“不應明示、暗示乳粉可以替代、優于母乳,或宣稱其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此外,《規則》還首次明確乳粉廣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等企業青睞的字眼,以避免政府為乳粉產品、品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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