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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修正案公開征求意見,增加對“弄虛作假”責任追究
10月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發現,新的統計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強調了對統計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任追究。
如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統計工作堅持黨政同責、失職追責,對統計弄虛作假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拒絕、抵制統計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本次修正案還增加了對拒絕、阻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行為的處分。如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的;
(二)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向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堅持黨對統計事業發展的全面領導,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穩定,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相關描述。如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中的應用,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有效性。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工作體系的現代化。”
征求意見稿在第十二條中明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在第十九條中增加:“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統計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國家加強統計誠信建設,建立統計信用記錄和評價制度,對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統計從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實行統計信用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并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統計從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有本法所列違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為統計失信企業和統計失信人員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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