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男子當街撒十萬元遭哄搶,撿錢者是否需要退還?
石獅公安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黃某家庭是普通家庭,并不是“土豪”,一時的沖動給自己和家庭帶來很大的麻煩,警方呼吁撿到錢的群眾主動歸還。當天晚上,石獅公安在微博留言稱,已經有一些群眾陸續將撿拾到的現金歸還。
從法律上看,撒錢男子的行為是否算放棄該錢款所有權?群眾的行為是否屬于“不當得利”呢?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處分財產的行為負責,該男子拋撒貨幣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拋棄財產所有權的性質,拋棄后貨幣就成了無主物,而過路群眾先占取得其所有權。
劉昌松認為,拋棄所有物的行為屬于單方行為,在民法上不具有可撤銷性。即使將其解釋為贈予,撤銷贈予也得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才可撤銷。“對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要撤銷也得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因信息不對稱出現顯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都不存在。”劉昌松說。

截屏圖
他認為,該男子將現金拋撒,引發群眾哄搶,相當于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導致交通擁堵,若情節嚴重,還可能存在尋釁滋事的治安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至于群眾是否有義務歸還拾撿的現金,劉昌松認為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只具有道義上的義務。對于群眾的行為是否涉及“不當得利”,劉昌松認為并不涉及,“一是不當得利的前提條件是受害人遭受損失,而該男子自動放棄財產,不具有遭受損失的性質;二是不當得利要求取得財產沒有合法根據,而先占取得無主財產,是有合法根據的。除非撒錢者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群眾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慶寧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則認為,撿錢市民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的行為。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崔慶寧認為,男子的行為與主動遺棄財產有著本質的區別,“就像喝完一瓶飲料隨手扔到垃圾桶中,扔飲料的人已經算是放棄了瓶子的所有權,這時候才構成遺棄。而男子的行為在主觀上并不構成遺棄。”
崔慶寧認為,該男子主張要求返還錢款,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而訴訟方面,公安機關最多可以盡到的義務是幫忙調取監控為男子提供起訴依據。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