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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當街撒10萬元的男子懊悔了,律師:欲追回可提起訴訟
9月9日下午,有網友爆出福建石獅一男子當街撒錢,過往人群爭先恐后撿拾。
目擊者拍下的視頻顯示,大量百元人民幣散落在街上,引發多名路人下車撿錢,場面一片混亂。9月10日中午,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發出通報,稱當事人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將剛取出的10余萬元現金當街撒出。事后,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希望撿錢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撒錢現場。 本文圖片 紅星新聞

多名路人下車撿錢。
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行為相當于是贈與,一般情況下,撿錢的人無義務歸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則認為,黃某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眾將錢歸還;且黃某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據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通報,9月9日16時許,在石獅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口,42歲的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沖動,沿路把剛取的10余萬現金撒在馬路中,引發過往的人群撿拾。對于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該通報一出,不少網友對“當街撒出10萬元”感到震驚,紛紛猜測黃某的家庭背景。對此,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回應,黃某系普通家庭,并非土豪,請廣大網友理性對待,也請撿到錢的群眾能夠主動歸還。
那么,黃某是否有權要求撿錢群眾返還呢?
一部分網友認為撿錢群眾屬于不當得利,應將錢歸還給黃某。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撒錢”行為說明物主放棄了所有權,按理不用還。
“這取決于黃某在撒錢當下的意思表示。”江露仙說,如果黃某撒錢當時的內心真實意思是放棄這些錢的物權,對于別人撿錢的行為,既沒有制止,也沒有提出異議,任憑大家撿走的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則為贈與合同,所以這對于撿到錢的人來說,相當于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和192條規定,現在黃某后悔想要撤銷贈與,就需要法定的撤銷事由,否則無權要求他人返還贈與。”江露仙說,從人道主義上來說,撿到錢的人或許應該體諒一下黃某,看是否能夠協商返還撿到的錢。
范辰說,應允許黃某后悔,要求群眾將錢歸還。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眾將錢歸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他撒的是10萬元,而不是很少的錢,金額很大,當然應允許他后悔。且不允許撤銷,也與我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范辰還說,黃某主張要求返還,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關于訴訟對象,警方可以調錄像幫助黃某找到部分撿錢的人,但是其他的人若找不到,也沒有辦法了。”
10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獲悉,目前暫無撿錢群眾前來將錢歸還。
(原題為:《當街撒10萬元的男子懊悔了 律師:欲追回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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