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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女子被轎車超車后倒地身亡,經法院調解司機支付五千元
轎車超過電瓶車后,電瓶車突然翻倒,騎車女子不幸身亡。由于現場沒有目擊者、監控,交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此后,死者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轎車駕駛員、保險公司賠償79萬余元。
9月6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浙江衢州市衢江區法院獲悉,在法官調解下,當事人達成協議:保險公司賠償30萬元,轎車駕駛員支付家屬5000元,一次性處理終結。

2月27日下午,天下小雨,在設在衢江蓮花鎮西山下村一路口的監控畫面里,一輛二輪電動自行車由左向右橫駛過路口,張女士未戴頭盔,穿有帽子的雨衣,在路肩與機動車分界線靠機動車道內側約二三十厘米的地方騎行。電動自行車駛出監控畫面約4秒,一輛銀灰色小轎車進入、駛出監控畫面。隨后,轎車超越電動自行車,電瓶車側翻滑出,張女士頭部著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介紹,事發時現場沒有證人,沒有監控,涉事轎車沒裝行車記錄儀。因調取不到證據,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由于方先生駕駛的轎車超越張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對張女士產生影響的大小無法查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不能判斷責任者。
8月中旬,張女士家屬把方先生、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原告認為,張女士騎車正常行駛,被告超車導致張女士翻車死亡,要求兩被告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79萬余元。
承辦法官認為,交警出具證明認定的事實是轎車在超越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翻車。事發時系雨天路滑,能見度、判斷力下降的惡劣天氣,從監控畫面可以看出轎車車速過快,加上張女士穿雨衣,反應受限,在轎車近距離快速超越時可能受驚嚇而翻車。由此判斷,轎車超車與電動車翻車應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機動車在運行中對周圍形成了高度危險狀態,機動車方的注意義務大于非機動車方、行人,方先生作為駕駛員應預見到雨天路滑,近距離快速超越的危險性,由于其沒有預見和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超車,發生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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