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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計算機通信等先進制造業(yè)公司退還增量留抵稅政策
9月4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財政部官網獲悉,財政部與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針對主要生產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的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公告》指出,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公告》指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jù)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公告》還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今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發(fā)現(xiàn),在第39號公告對于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納稅人條件中,有關可申請企業(yè)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為: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而在《公告》中,僅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此外,39號公告中對于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據(jù)《公告》,除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guī)定,繼續(xù)按照39號公告執(zhí)行。
《公告》指出,符合39號公告和《公告》規(guī)定的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直接送交同級國庫辦理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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