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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樂山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首犯獲刑12年半
顧愛剛/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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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其中,首要分子被告人劉某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間,劉某、易某、杜某宏共同出資,先后向葉某、林某、鐘某等二十余人發(fā)放高利貸;在五通橋區(qū)竹根鎮(zhèn)竹西路附近、萬達廣場附近聚眾斗毆;2次對被害人鐘某進行非法拘禁和毆打,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
法院認為,以劉某為首的10人固定從事高利貸違法活動,并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征。劉某負責指揮,易某管理財務,杜某宏等按照指揮參與實施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特征明顯。

庭審宣判現(xiàn)場
法院認為,該犯罪集團實施的放高利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多名被害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的后果,具有明顯的暴力特征。實施的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行為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實施的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具有明顯的危害性特征。經(jīng)過審理,該法院對首要分子被告人劉某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對重要成員被告人易某、杜某宏、宋某坤、劉某乙、劉某丙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五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對其他成員被告人劉某勝、沈某剛、林某、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三年至五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原題為:《四川樂山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首犯獲刑12年半》)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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