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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報社原社長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獲刑12年罰金80萬
韓萍 徐鵬/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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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偉受賄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偉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一審中,張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張偉在擔任中共青海省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青海日報社黨組書記、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和企業在工程承攬、費用結算、子女就業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個人和單位財物共計857萬元,全部用于張偉及其特定關系人在北京購房、消費等個人支出,案發后退繳贓款807萬元。
青海高院認為,張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或者承諾為單位承攬項目、為個人工作調動等事宜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
鑒于張偉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后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對此,青海高院認為,原判結合張偉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80萬元并無不當。張偉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青海日報社原社長獲刑12年》)
責任編輯:劉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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