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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認罪認罰從寬并非花錢買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法從寬處罰制度的一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交代案情、提供線索,幫助司法機關盡快處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出臺,遵循的是一條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線:借鑒國外司法實踐經驗,基層大膽試水,證明可行后司法系統合力推進,再次進行試點檢驗,最終上升到頂層決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強調司法公正基礎上的效率實現,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對被害人權益的修復。通過將刑事和解設計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一環,加強被害人參與力度,有利于對認罪認罰的流程起到監督作用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95后”強奸“00后”的案件,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文有期徒刑4年。在訴訟過程中,歐陽某文及其親屬賠償被害人3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大量質疑,多數網民認為判罰過輕。還有網民認為,法院允許“花錢買刑”是司法不公。
對于網民的質疑,多數法律專家認為,被害人諒解是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會矛盾,使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得到一定的精神撫慰,上述法院的判罰并無明顯不當。依據法律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采訪中,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因賠償、諒解導致從輕量刑的案例,屢屢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常被網民曲解為花錢買刑?!笆聦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法從寬處罰制度的一部分,屬于刑法制度化改革的內容。這項制度的實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交代案情、提供線索,幫助司法機關盡快處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社會的對抗性因素。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需輿論正確引導。”
刑事和解平息紛爭
僅限輕微刑事案件
2002年,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在孟廣虎故意傷害案中,適用辯訴交易制度,開庭只用了25分鐘便結案。最終,無論是公訴人、辯護人,還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滿意。
此后,孟廣虎故意傷害案被很多學者視為“中國辯訴交易第一案”。
據了解,辯訴交易是源于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這項制度在美國1974年修訂施行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中得以確立,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被告人承認所控罪行后,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審團進行聽證審理,而直接判處被告人相應的刑罰。
業內人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官方文件中很少提到辯訴交易,而是稱之為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因此,我國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對辯訴交易在內的刑事司法實踐經驗的借鑒,也有對我國自身司法試點探索經驗的運用。
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為,傳統司法中,重點都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這使得被害人往往成為被遺忘的人,被害人法益的恢復更是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和解制度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談為特征來解決刑事糾紛,彌補了常規刑事案件解決方式的不足,而且刑事和解有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確認,保證了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當性,與民間的“私了”明顯不同。
據了解,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即: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類型,屬于民事糾紛的范圍,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被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屬于過失犯罪,依法應當被判處7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但是瀆職罪除外。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犯罪,且須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須是自然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且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有效的控制;五是犯罪嫌疑人有經濟賠償能力或其他補救辦法,能彌補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如何確定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圍,曾經是立法的空白,推動這一進程的是以人民檢察院為主導的地方司法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兩高”的司法解釋。直到2012年,我國將刑事和解程序納入刑事訴訟法,作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
武漢律師陳勇認為,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相當簡略,在實踐中暴露出很多新問題。首先,突出表現為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圍尚未確定,對于“民間糾紛”“可能判處”等理解上存在爭議,案件是否屬于可和解范圍的判斷本身較難。其次,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達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但對于從寬處罰標準的理解分歧較大。從寬是指“從輕”,還是“減輕”,抑或“從輕或減輕”?由于沒有明確的標準,各地辦案人員存在理解分歧,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司法改革不斷深化
認罪認罰可以從寬
2018年9月21日,微信公眾號“魯山檢察”發布文章稱:16歲的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小趙,暑假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性關系,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對小趙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其后,辦案檢察官聯系了當地調解委員會,將雙方父母叫到一起進行和解。最終,雙方父母自愿簽訂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小花父母8萬元。檢察官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學校。
這篇文章發布后引發巨大爭議,認為檢方此舉超出了刑訴法中有關刑事和解的范圍。
對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將逮捕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無罪釋放,不存在不合法現象,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應該與當前司法改革中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出臺,遵循的就是一條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線:借鑒國外司法實踐經驗,基層大膽試水,證明可行后司法系統合力推進,再次進行試點檢驗,最終上升到頂層決策。
據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對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是實體規范和程序保障一體構建的綜合性法律制度。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提出“認罪認罰從寬”這一概念。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這個文件要求,對于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接受刑法處罰以及主動向公安機關退回贓款的情形,司法機關應當明確訴訟的程序以及處罰的依據,采用不同的司法管理模式,合理地運用司法資源。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此后,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進工作馬不停蹄。截至2018年7月,18個試點地區法院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181177件,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52.3%。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系統吸納了試點經驗,確立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的處理原則,并增加速裁程序、值班律師等規定,以法律形式鞏固了改革成果。
有專家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別于刑事和解制度。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任何案件性質和程序類型,但是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四種禁止性情形除外。而刑事和解程序主要適用輕微的刑事案件。二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被害人沒有獲得參與主體地位。刑事被追訴人通過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確定量刑建議,獲得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意見。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訴人是該程序的主角?!耙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強調司法公正基礎上的效率實現,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對被害人權益的修復。”
賠償到位減免處罰
警惕滋生司法腐敗
2018年1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陜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原隊長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資料顯示,2016年1月的一個深夜,聶李強手持鐵錘行兇,造成回家路上的兩姐妹死傷。幸存的妹妹經法醫鑒定,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落下終身殘疾。
此案承辦法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案情來看,聶李強的所作所為的確稱得上罪大惡極,而二審法院之所以判決“死緩”,一是因為他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聶李強家屬賠償了受害者家屬90萬元。
從刑罰的基本功能看,除了懲罰、教育、警示,還有彌合社會關系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一定比例的基準刑。
有法學專家認為,雖然故意殺人罪并不在指導意見所列常見罪名之列,但從司法實踐看,如果能積極進行賠償,屬于酌定的情節,客觀上會對刑事案件的判決產生一定影響。“賠償既能體現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也能對受害人及其親屬在經濟上予以補償,讓撕裂的社會關系有所恢復。然而,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分子被處以極刑,而受害人卻難以獲得民事賠償。”
相關報道顯示,為了救治被聶李強傷害的兩姐妹,這家人欠下了大筆費用,甚至醫院為索要欠費而選擇起訴被害人父母。如果沒有賠償,夫妻倆只能靠舉債、打工來償還債務,他們面對的人生辛酸,必將是外人難以想象的,迫于生活的需要,最后他們接受了90萬元的賠償。
本案二審對被告人聶李強從輕處罰,在某種意義上便是踐行修復性司法的具體體現。
有專家認為,刑罰輕緩化是世界刑事法治的發展趨勢,修復性刑事責任引起了廣泛關注。加害人在犯罪后主動認罪,自愿對被害者進行積極賠償,修補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可以被從輕,甚至減輕、免除處罰。但也應該承認,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可能出現放縱犯罪、濫用職權現象,還需要防止滋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因此,通過將刑事和解設計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一環,加強被害人參與力度,有利于對認罪認罰的流程起到監督作用。
(原題為《認罪認罰從寬并非花錢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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