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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發言人:擬重新界定假劣藥范圍,違法行為處罰到人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擬重新界定假藥劣藥范圍。8月21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全國人大機關舉行首次記者會,正式啟動法工委發言人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范圍的界定比較寬泛,前述草案擬按照藥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藥劣藥的范圍。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19年4月,對藥品管理法進行了二審。二審后,4月26日-5月25日,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稿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共有1792位網民提出了8443條意見。
上述主要意見有:一是完善藥品定義。二是科學界定假藥、劣藥的范圍。三是合理確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各主體的責任。四是采取措施促進中藥傳承和創新。五是加強網絡銷售藥品的監管。六是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等。
臧鐵偉表示,經研究,現行法律對假藥劣藥范圍的界定比較寬泛,既有根據藥品質量界定的假藥劣藥,又有未經審批生產的藥品按假藥劣藥論處的情形,有的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并不好,需要主要按照藥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藥劣藥的范圍,對這一意見,在現在的法律草案中予以吸收。
又如,關于完善法律責任問題,有的意見提出對醫療機構等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行為進行處罰,要進一步落實處罰到人。對此意見,經研究,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直接危害用藥者的身體健康,應當予以處罰。同時,對用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有利于落實“四個最嚴”中最嚴的處罰要求,可以有效遏制相關違法行為。對這一意見,在現在的法律草案中予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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