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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處理員受賄4000萬元,如何阻遏“小吏巨貪”?
新華每日電訊8月17日消息,揚州化學工業園區管委會財政局原科員吳剛,通過收支不記賬、變更預算撥款憑證收款人信息、虛列預算、截留繳款憑證、編造退款事由等,侵吞、竊取國有資金9000余萬元;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交通違法處罰系統原操作員肖剛,利用處理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免罰款、免記分權限及錯誤執法數據修改、撤銷等職務便利,收受財物4000余萬元……
近來,一些“小吏巨貪”案件刺激公眾的敏感神經,也刷新了人們對“小微權力”的慣常認知?!皼]想到這些平時看起來不起眼的崗位,居然能出現如此驚人的腐敗問題!”這是很多人面對此類案件的第一反應。
鼠洞毀屋,蟻穴潰堤。從系列“小吏巨貪”案件中,我們看到這些“小微權力”運行相對集中、資金相對密集,監管卻相對薄弱,以至被一些居心叵測的“小吏”上下其手,大肆揩油,進而形成驚悚世人的“巨貪巨腐”。
近些年,通過持續不斷地正風肅紀和各種形式的專項治理,各地各部門政治生態逐步好轉。但我們也注意到,對一些處于神經末梢的“小微權力”和關鍵崗位來說,全面從嚴治黨、治吏的壓力和責任還未得到有效傳導。在這些地方,“潛規則”依然盛行,“小氣候”依然成風,作風和腐敗問題依然頻發。“吳剛案”和“肖剛案”令人咋舌的貪腐數字和案情,就是最大的提醒和警示。如果不重視這些問題,必然會侵蝕群眾的“獲得感”,損害百姓對黨和政府的信任。
從已披露的消息來看,上述兩位貪腐“小吏”均已受到黨紀國法嚴懲。從最大的善意出發,我們愿意相信,涉事的相關責任部門在案發后已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堵塞漏洞,避免類案再發。但細究不少“小吏巨貪”案件詳情,我們仍然應該追問:為何他們貪腐時間如此之長,卻未被及時發現?類似存在高腐敗風險的“小微權力”究竟還有多少?少數身處關鍵崗位的“小吏”是否仍有貪腐機會?有關方面將采取何種措施來消腐敗存量,遏腐敗增量?
勿讓“小微權力”產出大腐敗,首先要篩選排查出一批權力集中、資金密集、封閉運行、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并對其權力運行鏈條進行全流程檢視。要找出容易產生腐敗問題的關鍵環節,有針對性地完善權力運行、資金管理、內部監督等機制,織密“制度之網”并狠抓落實。
同時,要找出那些處于關鍵崗位、掌握關鍵權力的人員,對其行權歷史和特定關系人等逐一過篩,以確保其德才能配位。對于已出現問題苗頭甚至人崗不適的,要采取斷然措施,或給予警示或予以調整。對一些長期“把持”關鍵崗位的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
而對那些已出現嚴重問題單位,則要“亮劍”“出招”。嚴肅查處之后,要在干部職工中開展“以案說法”警示教育,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那些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甚至袒護包庇致使問題長期存在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原題為《交通違法處理員受賄4000萬元,如何阻遏“小吏巨貪”?| 每日一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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