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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墾區建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嚴格執行“一戶一宅”
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墾區建房做了具體說明。《通知》指出,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且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
具體來說,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墾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此次,《通知》明確,墾區集中建房或者個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屬于國有土地。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確因需要退出的,由墾區二級企業按規定回購,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同時,《通知》也對墾區建房的規模進行了限定。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此外,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連隊區域參照鄉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鄉鎮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
對于墾區建房的申報主體,明確為戶籍在墾區范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且具備以下四種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于并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于各市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但是,如果在海南有商品住房等4情形的則不予批準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住房或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一)墾區職工在墾區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所在市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墾區居民在海南省境內擁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除外)的;
(三)墾區職工、居民將墾區內自有住房進行出租、轉讓的;
(四)不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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