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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家暴“凈身出戶”,前夫婚內保證書被判有效多年后案件再審

9年前,浙江紹興諸暨市的陳先生寫下一份不再打妻子陳女士,否則“不拿一分錢離開”的保證書。但陳先生之后仍多次家暴,2013年兩人離婚。2014年因婚姻析產糾紛,陳女士拿著保證書去法院起訴,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婚內保證書有效,當年10月家庭財產歸陳女士所有。
直到2018年12月,離婚析產判決生效4年多后,“凈身出戶”的陳先生因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審查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陳先生的申請已超出法定期限,法院裁定駁回。
今年上半年,陳先生多次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
8月2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目前已撤銷陳女士與前夫離婚析產案的一、二審判決,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保證書是他親筆寫的,法院之前也判決有效的,為什么重新推翻?”陳女士向澎湃新聞表示。
陳女士介紹,2004年,她和前夫陳先生經婚介所介紹結婚,兩人當時都40多歲,之前都有過一次婚姻。次年,兩人的女兒出生。婚后兩人常爭吵。
“他回家經常發脾氣,動手砸東西、打我。”陳女士告訴澎湃新聞,2010年,陳先生在家人、村干部的見證下,親筆寫下一份保證書。
保證書內容為:今后我不最(再)提出離婚一事,并保證不打XXX妻子,不打壞東西。要發生今后離開家庭,不拿一分錢離開。此保證同時發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單方面提出可以離婚。”
“寫了保證書,他還是打。我鼻梁被打斷過,后腦勺縫了好幾針。”陳女士告訴澎湃新聞。據《錢江晚報》報道,2012年,陳女士被陳先生家暴致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陳先生因此被判入獄7個月。
2013年,陳女士和前夫離婚。2014年,兩人婚內財產分割時,陳女士拿著保證書起訴至諸暨市人民法院。據《錢江晚報》報道,諸暨法院審理認為,結合本案事實,在形式上,這份保證書是書面形式,被告作出意思表達,原告接受。保證書也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實質要件,包括締約雙方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出于雙方自愿等。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法院判決陳女士出具的保證書有效。
陳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紹興中級法院。紹興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0月,家庭所有財產歸陳女士所有。
“我們家財產也不多,總價值100萬元左右的房產,其中還有貸款要還,我還要負責女兒的撫養。”陳女士告訴澎湃新聞。
在再審申訴中,陳先生認為保證書的表述存在多種理解。據《錢江晚報》報道,他認為保證書中寫的“離開家庭”不能直接等同離婚,可以指離家出走、分居等概念;“不拿一分錢走”是指他自己離家謀生,不用家里的錢,不等同于放棄家庭財產共有權。
報道稱,陳先生回憶,那天是他和陳女士的姐姐有糾紛,所以請了村干部來做調解。他先給陳女士姐姐寫了保證書,但老丈人又提出,要給陳女士也寫一張。在大家的勸說下,為了平息老丈人的火氣和解決糾紛,他才寫了這個保證書。“我不想多說什么,最終讓法院來判吧。”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建勝向澎湃新聞表示,司法實踐中,保證書一般被認為是合同的一種,本身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實際操作中,受法律保護的保證書必須至少同時滿足3個條件:保證書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相關內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涉及財務糾紛的保證需同時保證沒有侵犯他人利益。
“夫妻之間保證書與一般司法意義上的保證書還存在一定差異,根據情況不同,常有類似感情矛盾發生后一方懺悔妥協的表述,作出‘如若再犯,自愿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撫養權’等各種承諾,對于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根據法律規定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吳建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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