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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談黃毅清造謠被拘事件:切勿以為造謠“惡小”而為之
7月28日,上海警方發(fā)布一則警情通報,網民黃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發(fā)帖,造謠上海經偵民警充當周立波保護傘,被警方以構成尋釁滋事行政拘留。29日,上海警方發(fā)布情況通報,黃毅清因存在骨折病情,經醫(yī)院確認須盡快進行手術治療,警方依法對其作出停止行政拘留的決定。
從警方通報及黃毅清后續(xù)的道歉聲明看,黃因與周立波、胡某長期存在私人恩怨糾葛,為發(fā)泄私憤,故意編造杜撰和發(fā)布相關帖文。雖然黃毅清因病情治療而得以免除處罰,但這并不意味著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隨之得以免除,至少被造謠的周立波有權就黃毅清捏造并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近年來,各類網上謠言泛濫,已成為一大頑疾。在不少公共事件中,有關部門要花費大量精力辟謠,而演藝圈一些“大嘴”動輒曝猛料、曬“八卦”,卻往往是沒有根據的不實之詞。這種做法給當事人造成了聲譽及其他方面的傷害,“大嘴”們卻獲得了高流量、高曝光度及其他收益,如此現象理應得到糾偏和遏制。
在法治社會,無論是演藝界明星、社會知名人士還是普通人,都應享有不被造謠、個人隱私及名譽不被侵害的合法權益,不能讓清白無辜的人成為網絡謠言肆虐的受害者。特別要警惕的是,如果發(fā)生此類事件,最終買單的是被冤枉的當事人、不明真相的網民和百姓,而造謠者毫發(fā)無損,那么網絡輿論生態(tài)必將“醬缸化”,造成十分嚴重的社會后果。
互聯網經過多年迅速發(fā)展,已經成為受眾廣泛、影響巨大的公共空間,發(fā)言、發(fā)帖者言論自由的前提,是對于言論內容的自律,即不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不侮辱他人人格,更不可蓄意通過謠言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從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等活動。互聯網不是謠言的“庇護所”,打擊網絡謠言有法可依,亟待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互聯網信息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通過網絡編造發(fā)布傳播違背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信用等信息將會受到嚴懲,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guī)對失信者實施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yè)禁入等懲戒措施,黑名單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從《網絡安全法》和國家網信辦《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誰該為網絡謠言買單”已有明確的答案。有關部門正通過完善立法和強化執(zhí)法,對利用網絡傳播虛假不實、違反公序良俗信息的行為加強約束,提升違法違規(guī)的成本,讓更多人清醒意識到,網絡造謠要面臨沉重的代價,切勿以為造謠“惡小”而為之。
當然,法律法規(guī)的“硬件”管理是制度基礎,引導網民全面提升守法意識,推動包括網民發(fā)言、信息發(fā)布平臺在內的網絡生態(tài)不斷凈化,是網絡言論文明“軟件”建設目的所在。唯有在法治框架內,構建嚴格規(guī)范、權責對等的網絡言論秩序,才能切實保護每個網絡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網民才能避免成為下一個被中傷的“周立波”,也避免成為下一個中傷他人被依法追責的“黃毅清”。
(原題為《誰該為網絡謠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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