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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殺妻藏尸案”兇手獲死刑是對正義的撫慰

7月5日,“殺妻藏尸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原判,駁回被告人朱曉東上訴。
可以說,殺妻并藏尸冰柜105天,并營造妻子依然在世的假象,以妻子身份證開房與異性約會的種種做法。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惡性極大,行為卑劣程度令人心驚膽戰,其獲死刑判決可謂罪有應得。而對其判處死刑,更是對公平正義的有力維護,對世道人心的有效撫慰。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犯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如果沒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首先應考慮對被告人作出死刑判決。這既契合“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樸素自然法則,又能實現刑法的懲戒、救濟、撫慰功能,修復被犯罪分子戕害的社會秩序和世道人心。
但司法實踐中,犯故意殺人罪者,并不必然獲得死刑判決。一般來說,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賠償被害人家屬相應損失,獲得諒解,真誠認罪悔罪的話,往往可以爭取到“刀下留人”的死緩乃至無期徒刑判決。這也是考慮到現實情況,修復雙方關系,避免加大雙方對立仇恨情緒的有益做法。
然而,縱觀朱曉東殺妻藏尸案,其基本上不具備“逃脫一死”的任何情形,更不具備受到寬宥和同情的任何理由。其因家庭糾紛將妻子掐死,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受極刑。而其后繼的一系列行為,不僅沒有懸崖勒馬的跡象,反而將自身往“死刑判決”關口推了一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判決認定了朱曉東具有自首情節,卻并沒有對其從輕處罰。這也是有著充分法律依據的。根據刑法,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應看到,朱曉東雖然投案自首,卻是在其岳父60大壽,無法隱瞞情況下的“次優選擇”,而非內心認罪悔罪所“驅動”的自首。且其始終否認自己系預謀殺人,沒有認罪悔罪的真誠度和可信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相反,如果因其自首而減輕處罰,進而不適用死刑判決,則可能留下讓惡性殺人者通過自首來逃避死刑的漏洞。
此外,在一審中,公訴人指出,不能以所謂的“50萬人網絡投票表決”作為依據,也就是說,司法裁判不能簡單地屈從某種莫須有的“民意”,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枉不縱。
簡而言之,殺妻藏尸者朱曉東的惡行令人恐懼,讓人不齒。其后繼的一系列做法更顯示出其心理扭曲,冷血卑劣罪惡滔天。這種擊穿人性底線,刷新公眾對人性之惡、人性之丑的認知的惡人,獲得死刑可謂其最好的“歸宿”。也只有對其處以死刑,才是對法律的應有尊重,對公平正義的有力維護,對受害人家屬和善良公眾的有效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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