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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噸制毒物品被用于合法經營,江蘇檢方審慎作出不起訴決定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6月27日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布消息稱,該省揚州市江都區院對一起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審慎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 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2018年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重申黨中央毫不動搖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一貫立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審慎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力保護了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體現了護航民營經濟發展的檢察擔當。

2018年9月5日,在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向揚州匯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某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滕某某當場表示感謝,隨后還向該院贈送了寫有“精準司法、勇于擔當,服務民企、保駕護航”的錦旗。這是一個什么案件?為什么當事人會給檢察機關送印有上述文字的錦旗?這事還得從2017年的夏天說起……
跨省銷售制毒物品13噸,這個案子大了
2017年8月4日,陜西省興平市公安局在興平市新文氣體有限公司查獲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丙酮1 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交代丙酮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間其分三次向江蘇省揚州市的滕某某購買丙酮合計達6噸。
2017年8月14日,興平市公安局將滕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線索移送給揚州市公安局,揚州警方隨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查明了滕某某在未履行備案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陜西省的劉某某、山西省的郭某某、河北省的楊某某、李某某等人銷售丙酮合計13噸,銷售款合計人民幣67315元。銷售丙酮數量已達“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5月14日,揚州市公安局以滕某某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向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6月14日將該案指定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查清制毒物品用途,全面把握罪與非罪
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認定本案的關鍵在于滕某某是否還有其他銷售丙酮的行為以及銷售的丙酮被用于何種用途。根據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先后前往山西、陜西、河北等地實地調查,調取了購買人購買丙酮用途、去向的相關證據,發現上述購買人在當地均合法注冊成立并經營有關氣體生產企業,所購丙酮均用于各自經營企業乙炔氣體的罐裝生產,未用于制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同時也未發現滕某某有其他銷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
在查明了涉案制毒物品的具體銷售情況以及用途后,檢察機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研究和分析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現有證據證明滕某某所售丙酮用于合法生產經營,且揚州匯達化工有限公司作為一家民營企業,無犯罪前科,未曾被行政處罰,為獲取利潤違反行政許可相關規定的行為應予處罰,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應以犯罪論處。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檢察院依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精神要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滕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對其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延伸檢察監督職能,提升辦案綜合效果
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民營經濟,都是司法機關的神圣職責。滕某某的行為雖然不認定是犯罪,但滕某某不經備案銷售丙酮的行為違反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滕某某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并針對轄區內化工企業較多這一實際情況,建議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摸底排查,確保各企業依法經營,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揚州市公安局采納了檢察建議,對滕某某的違法行為給予10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67315元,并對轄區內的化工企業經營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營造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江都區人民檢察院結合當地實際,組織轄區內的化工企業代表開展了座談會,會上通報了滕某某案的審查處理情況,聽取并解答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同時,檢察官提醒化工企業代表們一定要樹立法律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合法生產經營,杜絕將任何制毒物品流入違法犯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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