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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垃圾未分類投放被處罰,或將記入個人、單位信用檔案
未按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生活垃圾受到行政處罰,依法構成不良信息的,將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6月21日,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將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實行垃圾分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關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顯示,現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于2015年12月施行,部分內容與當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和實踐發展要求不一致,需要修改。
如針對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職責等違法行為,從執法效果看,處罰力度偏輕,懲戒效果不明顯,直接影響了前端分類投放質量。修改后的《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為增強相對人守法意識,提高違法成本,修改后的《條例》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的同時,新增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
針對實踐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個體回收人員回收成本高、收益少等原因很少上門收集大件垃圾的現實原因,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的時間和地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
此外,新《條例》繼續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鼓勵探索采用垃圾分類實戶制、智能回收平臺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動員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同時,逐步在全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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