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著名法學家點評趙志勇強奸案: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懲
6月4日,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門外布告欄張貼(2019)汴刑布字第5號布告,稱趙志勇、李娜等強奸、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罪犯趙志勇已于當日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這起強奸多名未成年人的案件發生在2017年,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十分殘忍,情節非常嚴重,引發了輿論的強烈反響與關注。河南兩級法院判處該案被告人趙志勇、李娜一死刑一死緩,另兩名被告人劉洪羊、周合鑫分別被判18年、12年。

據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報道,6月4日,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門外布告欄張貼的布告顯示,趙志勇,初中文化,原系河南省開封市天源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三屆開封市總商會副會長、尉氏縣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尉氏縣第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河南省尉氏縣人。
布告稱,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趙志勇與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經共謀,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縣的初中學校尋找年齡小的女學生供趙志勇奸淫。李娜糾集劉某、吳某鑫、蔣某桐、郝某(均另案處理)、谷某靜、秦某麗、李某冰、趙某伊(以上人員均系未成年人),采取毆打、恐嚇、拍下體照片威脅等手段,先后強迫朱某等在校初中女學生與趙志勇發生性關系,其計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同案被告人劉洪羊(已判刑)明知李娜強迫在校初中女學生供趙志勇奸淫,仍駕駛車輛提供幫助。
新華社此前報道,2018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志勇、李娜、劉洪羊、周合鑫強奸、組織、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一案二審當庭宣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趙志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以強奸罪、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李娜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限制減刑;依法駁回趙志勇、劉洪羊、周合鑫的上訴,維持原判。

人民法院報報道顯示,這十大案件反映了2018年法院為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體現了法院在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保障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彰顯了司法的理性、良知與溫度。
著名刑法學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曾受邀點評趙志勇案。周光權認為,本案涉及性侵幼女、共同犯罪等問題。幼女對于事物的理解能力較低,反抗能力不強,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無論從立法和司法上對于幼女都必須要給予特別呵護,對性侵幼女的行為必須嚴厲懲處。
在多人共同實施性侵幼女犯罪的場合,犯罪人之間行為上有所分工,在客觀上相互配合,在主觀上相互謀議、相互支撐,使得被害人的現場反抗和逃離魔爪變得更為困難,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懲。
本案中,在較長的時間內,被告人趙志勇性侵多名幼女,李娜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與趙志勇、周合鑫等人發生性關系,劉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仍多次實施開車接送等幫助行為,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因此,一、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志勇、李娜、劉洪羊、周合鑫分別犯強奸、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等罪,并對各被告人判處從有期徒刑十二年到死刑的刑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表明了人民法院對性侵幼女的犯罪絕不手軟,對共同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的決心,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對這類特殊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別作用。
法制日報在評論文章中指出,強奸未成年少女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嚴重犯罪。此案中被告人令人發指的惡行,國法難容。依法對本案中的被告趙志勇判處死刑,是一種強大的震懾,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敢于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