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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門票案:教授起訴湖南發改委,一審被認定無資格起訴

持續半年的岳麓書院“門票門”,隨著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的一紙駁回裁定,告一段落。作為法學教授,原告倪洪濤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說,他對這個結果有所預判,接下來,他將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心區法院的駁回理由主要是,倪洪濤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該裁定書還稱,該駁回決定由該院審委會作出。
在該案中,倪洪濤具體是如何起訴的?法院又是如何認定其起訴性質的?澎湃新聞根據裁定書進行了相關梳理。
原告:延續收費許可未舉行聽證,違反法律規定
據裁定書,原告倪洪濤訴稱,2018年12月,原告花費50元購買岳麓書院參觀券進入岳麓書院游覽。2012年,被告湖南省發改委作出湘價函(2012)77號文件,許可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對岳麓書院按50元每人次收費。該行政許可至2015年底到期。2015年年底,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申請許可延續。
2015年12月28日,被告在沒有按照《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對是否有必要延續許可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關于岳麓書院和中國書院博物館門票價格的批復》,決定將許可期限延至2018年底。
原告認為,湖南大學在獲得該批復后未進行公示、同時將收費許可交由他人實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在作出“1109號批復”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舉行聽證而未舉行,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公眾的利益。原告請求判令:1、確認被告省發改委于2015年12月28日對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的“1109號批復”無效;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倪洪濤告訴澎湃新聞,2018年12月底,他對岳麓書院收取50元門票提出質疑后,就從法律角度論證過岳麓書院收取門票的合法性問題。“岳麓書院是5A景區,但也是湖南大學的二級學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什么它可以收門票?誰讓他收的?為什么是50元,而不是10元?”倪洪濤認為應當把批準收岳麓書院門票的價格主管部門作為被告進行起訴,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門票收取的合法性問題。
天心區法院裁定書及被告答辯狀顯示,針對原告的起訴,湖南省發改委進行了詳細答辯。
澎湃新聞注意到,天心區法院的裁定書說理部分,與被告答辯狀多處一致,被告的多數答辯意見均被法院采信。
湖南省發改委首先辯稱“1109批復”不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天心區法院予以采信:“本案所涉岳麓書院屬于5A級旅游景區,其景區價格管理已被納入《湖南省定價目錄》,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國法秘函[2004]44號復函及湖南省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可以認定案涉批復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范圍。”
湖南省發改委認為,其作出的“1109號批復”,屬于規范性文件。法院同樣采信:“根據湖南省司法廳湘司函[2019]1號《關于單個項目價格批復文件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復函》的規定,被告省發改委作出的湘發改價服[2015]1109號批復文件,涉及不特定收費對象的權利義務,能在有效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屬于規范性文件。”
天心法院還采信湖南省發改委觀點認為:“原告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購買門票進入景區,一旦購買門票即應視為其與景區經營者之間達成了合意,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被告作出的1109號批復文件并未直接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換句話說,倪洪濤購買岳麓書院門票的行為,是民事行為,不是與行政機關發生關系的行政行為。
一審法院: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依法駁回
除了上述與被告答辯觀點一致的裁判理由,天心區法院還稱,《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原告與“1109號批復”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天心區法院最后認為,本案原告以購買景點門票方式作為其與案涉批復行為存在關聯而提起行政訴訟,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務的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的界限,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依法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十)項之規定,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倪洪濤的起訴。
澎湃新聞檢索相關法條發現,《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十)項之規定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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