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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環保局單方“毀約”收回特許經營權,固廢公司狀告獲補償
齊魯晚報5月20日訊 5月20日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多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產權保護、招商引資、政府采購、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領域。其中,濟南某固廢處置有限公司訴濟南市人民政府、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收回特許經營權案也在其中。
2007年10月,濟南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經濟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濟南市政府)同意,與濟南某固廢處置有限公司(以下某固廢公司)簽訂《濟南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特許經營權協議》,某固廢公司取得濟南市全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專屬特許經營權,特許期限為 2007年 10 月 31 日至 2032 年 10 月 30 日。某固廢公司于 2014 年提出將濟南市生活廢棄物處理中心東南角地塊定為新廠址,市環保局要求某固廢公司在 2015 年上半年建成新的集中處置設施并投入使用。但在項目具體選址工作過程中,因附近村民不配合,導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無法完成,后續無法推進。2015 年 8 月 10 日,市環保局作出預備通知,指出某固廢公司面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現有處置場所臨時定點規劃即將到期的問題,要求該公司采取實質措施,否則將終止特許經營協議。2015 年 9 月 8 日,某固廢公司回復了新建項目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原因,表示不同意終止協議。2015年 9 月 11 日,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按程序依法終止某固廢公司的特許經營協議。2015 年 9 月 15 日,市環保局向某固廢公司發出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通知。某固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環保局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和市環保局賠償相應損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固廢公司在取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特許經營權后,因處置醫療廢物的臨時場所到期,未能選取新址完成項目建設,無法繼續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業務,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故協議終止的法定條件成立。市環保局在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過程中,告知某固廢公司有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符合程序正當原則。因此,某固廢公司關于撤銷市環保局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請求,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市環保局依法終止協議,應對某固廢公司的損失情況作出相應處理。遂判令市環保局對某固廢公司的有關損失作出補償決定。
(原題為《濟南環保局單方“毀約”,企業狀告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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