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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房子莫名被查封原是法院搞錯,雖然解封但查封記錄消不掉
??“我不欠別人的錢,也從來沒有和誰打過經濟官司,法院為什么將我的房子查封?”數日前,泰州市泰興市民劉亞琴向揚子晚報記者反映一件發生在她身上的咄咄怪事。記者采訪獲悉,劉亞琴的房子被查封發生在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但一直到劉亞琴發現后的今年4月30日才被解封。其實,當年法院要查封的是與其同名同姓的另一個劉亞琴,對方生日是6月18日,而她生日是8月16日,法院工作人員執行時誤將她當成了被執行人。
當事人:準備售賣房子
卻發現房子被法院查封著
劉亞琴告訴記者,她和丈夫何菊林在泰興濟川街道(原泰興鎮)新城市花園有一套住房,面積108平方米。由于在外地發展,她和丈夫準備將這套住房賣掉。按照流程,售賣前需要出具該房屋的登記信息。4月29日,她來到當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給她出具了房屋查詢結果。讓她大吃一驚的是,信息查詢結果顯示,她的房子處于被法院查封的狀態。
通過劉亞琴提供的《泰興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記者看到,權利人“劉亞琴、何菊林”所擁有的這套住房,是被泰興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執行文號為“2013泰執字第2230—1號”,查封期限一欄為“2014年12月9日起2016年12月9日止”。此《泰興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蓋有“泰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專用章”。

“我不欠別人的錢,2013年沒有和誰打過經濟官司。法院為何要查封我的房子?”劉亞琴說,房子被查封意味著她無法出售。感覺蹊蹺的她來到泰興市人民法院詢問情況。當時接待她的法院執行局的一名吳姓法官。吳法官通過執行文號查到了該案的執行“報結單”,“報結單”顯示案件的承辦法官為韓積善,案件最終的報結日期為2014年3月24日。后來,執行局有關工作人員得知她生日是“8月16日”,而不是“6月18日”后,表示“弄錯了”。
劉亞琴說,房子被無故查封,給她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查詢房子信息前,她已經和一個買家談好售價118萬。得知房子曾被查封過,目前對方只愿意出價100萬。因為此事心急上火,她還住進了醫院。
法院:當年書記員沒有核準生日信息
錯把同名同姓的她當成當事人
6日下午,泰興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該負責人介紹,他事先與韓積善法官進行了聯系,由于時間較長,韓法官已經記不起來該執行案件。后通過調閱該案卷宗發現,向他們詢問的劉亞琴并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該案當事人也叫劉亞琴,其生日為6月18日,而面前的劉亞琴生日為8月16日。
說起房產查封為何出現“烏龍”,該負責人解釋,這要從2013年法院的執行系統說起。當年該系統沿用的是上級部門的,系統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法院對案件當事人身份的錄入,僅憑其提供的姓名和生日,而不像現在當事人須提供身份證號碼。具體到這起案件,當事人劉亞琴的生日是6月18日,書記員在記錄時記成了8月16日。案件到執行階段時,工作人員通過錯誤信息發現劉亞琴有一套房產,遂對其進行查封。殊不知,被查封的這套房產,并非案件當事人所有。
另據介紹,當年,案件當事人所涉的是一則債務糾紛案。真正的債務人劉亞琴是否逃避了法律責任,案件最終結果如何,泰興市人民法院沒有透露。
最新結果:房子已經解封
但“被查封”歷史信息無法消除
紫牛新聞記者采訪獲悉,在得知查封出現“烏龍”后,4月30日,泰興市人民法院執行局迅速與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了對接,對劉亞琴位于新城市花園的這套住房進行了解封。“目前這套房子可以進行交易了。”泰興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房屋被“誤封”不會影響劉亞琴的征信,只是曾被“查封”的歷史會一直留在不動產查詢信息單上,無法消除。
記者發稿前,劉亞琴從外地致電記者稱,在記者采訪法院后,法院相關負責人與她取得了聯系,解釋事情發生是因為工作人員“不小心”,請劉亞琴回到泰興后到法院“再談”。
(原題為《房子莫名被查封,原來是法院將同名同姓的人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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