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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文評民宿偷拍住客:反偷拍不能僅靠專業人士的火眼金睛

通過報道可知,涉案房主在其民宿中隱藏的偷拍設備相當隱秘,若非具備一定反偷拍知識的內行人士,根本發現不了該偷拍裝置。由此,這名房客從發覺路由器可疑到拍照固定證據再到報警的一系列操作,被網友點贊為“教科書式反偷拍”。但現實中,更多消費者卻不具備這些反偷拍常識,因而,還是應強化監管和打擊力度,讓消費者免于被偷拍的恐懼。
外出住店遭遇偷拍,對誰來說都是一件細思恐極的事情。要知道,一旦個人的隱私被不法者偷拍后,將遭遇不可逆轉的損失,即這些隱私一旦被泄露,就會通過網絡廣為傳播,被網友下載、保存,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再恢復到隱秘的狀態。而且,偷拍給被害人帶來的不只是物質損失和個人信息的泄露,更是內心的擔驚受怕和隱私泄露后的精神折磨。
遺憾的是,對于偷拍者,目前的處罰不算嚴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最高可處10日拘留,并處500元罰款。此外,雖然偷拍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但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構成犯罪。而情節嚴重的標準往往有竊取信息的數量或違法所得金額方面的要求,一兩次的偷拍未必構成此罪。
不過,刑法還規定了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但這都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為定罪條件。司法實踐中,對于偶爾一兩次的偷拍,在沒有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往往視為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毫不客氣地說,這樣的處理和打擊力度有“罰酒三杯”之嫌。如前所述,遭遇偷拍是讓人極其尷尬和恐懼的事情,對于被害人來說,其危害后果甚至比丟錢還要嚴重。尤其在網絡時代和技術時代,偷拍設備可以隨便買到,偷拍到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可以肆意傳播。但縱觀一些報道可知,對極其隱蔽的偷拍設備,非專業人士很難識別。那么,還有多少依然隱藏暗處的偷拍設備和罪惡的眼睛偷窺著個人隱私?想想都不寒而栗。
提升個人安全感和對旅館業的信任度,必須有效反擊偷拍行為,而這顯然不能僅靠專業人士的“火眼金睛”和普通消費者的幸運,更不能靠從業者的良心發現。對此,既要夯實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盡到審慎的檢查責任,揪出隱藏的攝像頭,還要嚴懲非法生產、銷售竊聽器材者,切斷偷拍源頭。更不能輕縱心思卑劣的偷拍者,有必要“凡偷拍,必定罪”。進而密織打擊網絡,有效遏制有泛濫之勢的偷拍行為,讓消費者不再有被偷拍的驚懼。
(原題為《反偷拍不能僅靠專業人士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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