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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圳 | 物業費不能“任性漲”!深圳物管條例修訂...
本文原標題:《識圳 | 物業費不能“任性漲”!深圳物管條例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4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文智主持召開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包括《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在內的多項重要法規案提請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羅莉,副主任蔣宇揚、喬家華、賀海濤、彭海斌,秘書長石崗出席會議。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楊洪,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張文,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本次常委會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保護與使用條例(草案)》《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一稿)》等法規案提請審議。
會議還聽取和審議深圳市2019年本級第一次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深圳市2018年績效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市政府關于2018年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等。

深圳市有關部門發布的《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征求意見稿)》引發了市民對物業管理費大漲的擔憂。《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23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亮點之一就是建立了物業費調整機制,既要解決“調價難”問題,也不能“任性漲”。
建立物業費調整機制
物業服務費調價難是導致現實中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多發、影響物業服務質量的重要因素。為此,《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物業服務費調整機制內容,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幅度內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未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費價格變動的幅度內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決定調整物業服務費。
調價還得經過業主的首肯,在業主委員會作出調整物業服務費決定公示期間,業主提出異議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占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提議業主大會撤銷該決定。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作出調整物業服務費的決定不得執行。同時,規定物業服務費調整間隔不得少于十二個月。
由于物業服務費是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從物業管理費中提取并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調整物業服務費可能需要相應調整物業管理費。對此,《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規定,管理費調整幅度未超過物業服務費調整幅度的,由業委員決定,超過物業服務費幅度的由業主大會決定。
簡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程序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個形象的比喻叫“房屋的養老金”,主要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現行條例,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須由業主大會決定,程序十分繁瑣,難以滿足日常緊急維修及時性和應急性的要求。

業委會委員繳費情況每半年向業主公示
信息公開是破解物業糾紛的關鍵,這是審議中許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共識。《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進一步強化了物業管理信息公開的內容。一方面,增加規定業委會委員、候補委員的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繳納情況,以及停車位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示,防止物業服務企業與業委會成員之間利益輸送;另一方面,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公示間隔由每半年修改為每季度,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還修改了物業服務企業選擇方式,規定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選聘等方式的除外。
物業公司不能擅自停水停電
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水停電嗎?《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一稿)》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市政專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市政專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但是未經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專營單位、業主授權或者司法、行政裁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對物業相關專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實施停水、停電、停氣。但是,對業主利益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緊急情形除外。
采寫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監制︱詹婉容
編輯︱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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