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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校名新規:未經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
4月23日,市教育局發布了《西安市學校名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學校名稱的組成,要求學校未經市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辦法》自今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公辦學校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并應體現教育機構類別;民辦學校名稱應當由“地名+字號+組織形式”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公辦學校名稱中“行政區劃”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西安市”或“西安市×區(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應冠以“××區(縣)”或“西安××區(縣)”字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中“地名”規則為,由市級教育部門審批的,名稱中可冠以“西安”字樣;由區、縣教育部門(開發區教育部門)審批的,可冠以“××(區、縣)”,但不得出現“市、區、縣”字樣。
在本市轄區設立的學校,屬于區縣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市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單獨冠以“西安”“市”字樣;屬于市、區級教育部門審批的,未經省級教育部門許可,不得冠以“陜西”“省”字樣。
學校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學校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作字號,但是地名有特殊意義的除外。學校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作為字號,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冠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經市級教育部門批準。
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國際”“全球”“軍隊”“司法”等超過審批部門本級行政區域范圍的字樣。
學校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包括“分校”“總”“部”“附設”等字樣;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簡稱;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繁體漢字;已被撤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辦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名稱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原題為:《市教育局發布學校名稱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不得單獨 冠以“西安”“市”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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