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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刊文:不應再讓替崗現象曖昧存在
近日,媒體報道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這起事故,讓“環衛工”毛喜梅成了植物人,但在環衛隊的名單上,她清掃的路段,卻是另一個人的名字。毛喜梅其實是在替崗,事故也將環衛工替崗現象暴露在公眾視野。
據報道,河南省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以下簡稱“濮陽市示范區”)環衛隊380多名環衛工里,有很多人都在替崗。毛喜梅代替真正的環衛工李群山掃了5年馬路,其報酬是用人單位發給李群山的工資,李群山獲得的是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保保障。這種“在編不在職”“有職無編”的現象似曾相識。
多年來,在很多單位出現了與就業單位未建立法定勞動關系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從事的大多是勞動強度高的工作,拿的薪水、福利卻不如在編人員。除了替崗臨時工,為公眾熟知的代課老師也是類似群體。
受同樣的邏輯啟發或驅使,一些有編制身份的個人也私下雇請臨時工替崗,賺取其中的“差價”。前幾年,有媒體披露,陜西寶雞一名小學教師自己長期不到學校上課,而是先后自行雇請兩名老師代其上班,在每月領取近3000元的財政工資后,該教師從中支付給為其代課的老師約800元,自己和妻子則在經營一家影樓。
替崗環衛工也好,代課老師也罷,這些發生在不同行業的臨時工現象,有共同的本質,其根本上仍然可歸結為編制的尋租。雖然這種編制,指的只是企業編制。
在毛喜梅這樣的替崗現象中,有編制者和替崗者看似各取所需,仿佛能相安無事。基于此,濮陽市示范區環衛隊負責人雖然承認這種普遍存在的替崗現象“不合理”,但卻也表示不予干預。而購買政府服務的勞務公司,也就是李群山等環衛工的用人單位雖然也有明確規定不許替崗,但事實上卻沒有禁止。
可是,這種表面上的相安無事既是有違法律規定的,事實上也被證明是脆弱的。一旦出事,比如替崗者遭遇不測,像毛喜梅遭遇車禍,潛在的隱患就會暴露出來。替崗這種缺乏保護的勞動者身份,一旦出事,會置當事人于巨大困境中,他們將難以獲得所在職位應有的風險救濟。此外,替崗環衛工缺乏規范的交通安全等崗前培訓,但他們的工作卻長期暴露在風險中,這對他們而言也是極為不負責的。因此,相關用人單位對替崗現象持曖昧態度,顯然是不應該的。
稍微能讓人感到欣慰的是,對于毛喜梅一案,濮陽市交警支隊對肇事司機提起“毛喜梅不是環衛工人,就不應該上路”的行政復議做出了再次判定,重新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仍然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全責。這不但對毛喜梅的家人是一個極大安慰,對于公眾而言,這也是一個符合常情常理、可以撫慰人心的結果。
但是,即便毛喜梅這樣的個案最終得到妥善解決,環衛工替崗現象仍然需要得到符合法律法規的規范處置,不能再讓替崗現象曖昧存在。畢竟,仍然有大量的“假”環衛工在替崗工作,他們仍時刻處在職業風險和保障缺失的狀態之中。
(作者:柯銳,系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研究中心研究員,原題為《不應再讓替崗現象曖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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