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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越來越深!地下空間也在“私搭亂建”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越來越成為熱點話題。
在北京,全長約13.5公里的東六環通州段,局部段落將結合城市副中心建設需要,改為地下隧道。
上海知名的“深坑酒店”深入地下超70米,還出現越來越多的地下商場、地下快速路。據2017年統計測算,上海地下空間開發總面積1.1億平方米,年均增長量400萬~500萬平方米,年均投資達1000億元。
新頒布的《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有專門章節對“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進行規劃,指出要結合城市功能需求,積極利用淺層、次淺層空間,有條件利用次深層空間,彈性預留深層空間。
城市越來越高,也越來越深。
“新型國土資源”亟待受到重視
住房城鄉建設部前副部長郭允沖:城市地上空間叫一次土地資源,地下空間叫二次土地資源。日本在1991年《東京宣言》中就已把地下空間作為新型國土資源,新加坡也把地下100米作為新興國土資源,而我國目前城市地下空間專項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同濟大學教授謝雄耀:我國60米~200米地下空間的全要素開發,現在還停留在研發與設計層面。從技術層面來說,可以有效利用地下200米深度之內的空間。一般地下的道路、管線、污水管、綜合管廓在30米深之內,上海最深的世博變電站30米深。上海一些高層建筑的地下室有地下5層,地基可以伸到30米左右。地下暗河、地下科學工程有些可以到達60米深。地下60米如何利用?可以做地下物流、地下垃圾通道等。
上海市住建委總工程師劉千偉:與發達國家大都市相比,我國地下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存在諸多短板,如地下管網敷設混亂、底數不清,地上地下規劃不同步、道路反復挖掘,建設缺乏前瞻性、遠落后于城市承載力需求等,要系統規劃建設地下交通、地下管廊、地下物流、地下建筑、地下商業、地下科研設施等新基礎設施。
謝雄耀:我國目前亟待將“地下城市”作為關鍵構成,納入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臺和應用體系建設框架,依托高精準定位、云計算、大數據、信息感知等,統籌協調地下消防、供電、照明、通風、排水、通信、監控、報警、標識等附屬設施的信息采集和動態更新,全面實現地下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智能化。
管理權限混亂、技術標準落后
國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同濟大學教授吳亮:有專家指出,我國城市地下空間投資開發缺乏統一規劃。上海起步較早,但僅是在2004年做了概念規劃,2015年提出了地下空間開發原則,還是無法落地。目前,上海市中淺層(40米內)地下空間規劃缺失,導致地下空間資源無序占用,而深層(40米外)的空間投資開發規劃還沒有制定。
同濟大學教授束昱:地下基礎設施投資開發牽頭管理部門不明確,規土部門管的主要是地上部分,可以明確規定建筑限高、容積率、天際線等,但地下空間沒有專門管理機構,無序建設現象嚴重,缺乏規劃體系上的總體指引。在國家部委層面,自然資源部提出的空間管控體系和國家發改委提出的5年規劃體系,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協調操作。
郭允沖:城市地下空間管理權限混亂、執行力不足。現在城市地下空間各行業、各部門、各專業各自為政。比如,上水下水是市政工程負責建設,電力線下地歸口電力部門建設,通信下地是通信部門建設,往往造成重復建設。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湘生:城市地下基礎設施技術標準不一致,更新滯后。很多人防技術標準已經落后,現有人防資源15%是閑置的,廢棄率達1%以上。而且人防工程點狀多、貫通少,利用效率很低,也很難滿足現代戰爭的需求。
地下空間開發大有可為
謝雄耀:要進一步加快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立法,統一規范、統一標準、統一安全運維,加快出臺約束性法規,再由地方統一規劃操作。在此基礎上,進行全域多規合一規劃,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引導各方資本積極投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
郭允沖:在體制機制上明確地下空間資源的規劃、開發建設、日常運營管理,由一個部門來統籌管理。明確對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的統一領導,創建三維立體國土空間開發體系中的地下空間資源利用體系,地上地下一體化多規合一。在規劃當中引導各類城市基礎設施轉入地下,制定清單,有的鼓勵,有的限制,必須讓規劃實施落地。
束昱:地下空間應該是“公益型+經營型”的,可以把這兩部分整合在一起,政府在這方面還是大有可為的。特別是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可以引入民間資本投資。
季倩倩:推進地下空間資源資產化,明確產權概念,設計合理的地下空間土地收儲機制,政府可以委托成立特許經營權公司,對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進行有效管理和開發。目前,人防設施仍然聚集在淺表層,能否考慮通過立法把人防放在更深層次的地下。俄羅斯的人防大部分都位于地下100米。
上海市交通委規劃處處長肖輝:目前,城市地下基礎設施的投資成本、收益和激勵機制不明確。地下基礎設施既有公益屬性,也有商業開發屬性。目前,很多地下設施的屬性非常模糊,在現有機制下,單一由政府來投資或單一由開發商來投資,都存在一定困難。比如地鐵站,由于土地歸屬不清晰,很多商業設施沒有產權,房產證都辦不下來,對開發商來說,只能給一個使用權,開發商不愿意。
(原題:《城市越來越深!地下空間也在“私搭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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