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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女子遭搶劫毀容:警方刑案卷宗丟失,法院作出陰陽判決
“只要生命不息我就不會放棄,將我的案件鋪在陽光下對我而言就是一種幸福。”3月1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50歲女子張曉杰對上游新聞記者說。
當日,張曉杰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控告狀及報案材料,要求檢方對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辦案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罪、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涉嫌枉法裁判罪、哈爾濱市公安醫(yī)院責任人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調查。
18年前,張曉杰遭入室搶劫,并被打成重傷。多年來,案件一直沒有進展,時隔14年后,張曉杰卻得知案卷材料丟失。為此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又遭遇“陰陽判決”。

女子遭入室搶劫 警方丟失卷宗
“2001年時,我做水果走邊貿的生意,一車就能掙上10萬塊錢。”張曉杰回憶道。
然而2001年3月2日,獨自在家的32歲張曉杰遭遇了人生中最大的一場劫難,此后幾年她的人生亦如當天哈爾濱的天氣,陰暗、冰冷。
據張曉杰回憶,當天下午4點多,哈爾濱的天色已漸漸暗了下來,外面下著大雪,一名自稱是收水費的男子敲開了她的房門,”一開門,對方就把我推進屋內,拽著我磕到暖氣片上。之后發(fā)生了什么就都不記得了。”
不記得過了多久,張曉杰醒了過來,此時的她還沒有完全清醒,已經忘記了被襲擊的事情,本想按照原計劃去看望奶奶的她,一開門便暈倒在了門口。鄰居發(fā)現(xiàn)后幫忙報了案。

張曉杰被送往哈爾濱市公安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張曉杰顱骨骨折、腦挫裂傷、眼眶后壁骨折。報案后,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將犯罪嫌疑人馬里夫抓獲后釋放。
此后多年間,張曉杰多次前往道里分局催問案件進展。每一次警方的回應都是“回家等等吧,肯定積極給你去辦”。
這一等就是14年。期間的2011年3月24日,張曉杰通過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以填寫司法救助申請表(紅色)的方式收到補助款20萬元。
2015年11月1日,張曉杰提起行政訴訟,并從道里區(qū)人民法院獲得了道里分局的行政答辯狀,第一次正式得知刑事案卷材料丟失,此時距離案發(fā)已經過去了14年零8個月。
得知案卷丟失后,張曉杰覺得自己永遠都沒辦法討回公道了,直接昏了過去。
上游新聞記者在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的行政答辯狀中看到,分局充新梳理了此案,但由于此案卷宗丟失,查證后對原安和派出所所長王玉田給予了行政記過處分。
此外,因張曉杰案涉及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在案件處理中需要病例做依據。但是十幾年來,哈爾濱市公安醫(yī)院始終不給張曉杰提供病例材料。張曉杰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醫(yī)院就是一句話“沒有,我不知道”。無奈之下,張曉杰去委托第三方進行傷情鑒定,鑒定結論顯示,張曉杰損傷程度為重傷,損傷后為六級傷殘。

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遇“陰陽判決”
為了解哈爾濱公安局道里分局給予的司法救助的救助依據、總額以及支付形式等內容,2015年6月,張曉杰向道里分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是遲遲未能得到答復。
2015年7月,張曉杰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不予公開政府信息行為違法及履行法定職責。2016年2月26日,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向張曉杰送達了(2015)里行初字第131號判決書。2018年1月,張曉杰發(fā)現(xiàn)網上公布的判決書與自己手中持有的截然不同。
上游新聞記者通過對比發(fā)現(xiàn),這兩份判決書案號相同,判決結果卻是陰陽判決,連審判長都不是同一個人。
網上公布的(2015)里行初字第131號判決書顯示,被告對原告申請信息公開逾期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但張曉杰拿到手里的判決書卻顯示,駁回其訴訟請求。上游新聞記者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已找不到(2015)里行初字第131號判決書。

從年輕商人到六級傷殘的裝卸工
“在病床上躺了21天才脫離危險。當時的情況相當于大夫已經給我判了死刑了。甚至一度壽衣都已經準備好了。”回憶起那段日子,張曉杰泣不成聲。
張曉杰說,在自己出生前父親就去世,母親也改嫁,自己則與姐姐在奶奶家生活,姐姐還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因為家里條件不好,張曉杰早早就下定決心要扛起家庭的擔子。案發(fā)那年正是張曉杰最好的年華,年輕漂亮且事業(yè)有成。
案件發(fā)生后,此前的一切幸福景象全部不復存在。在工作上,“可以說是墻倒眾人推吧,從前朋友很多,走到哪里都是被追捧著。發(fā)生那件事之后,生意無法再維持,朋友也都離開了,一時之間家里也沒了經濟來源。”張曉杰回憶道。
對于張曉杰來說,最難接受的還是傷后自己的容貌。由于顱骨骨折、眼眶后壁骨折,張曉杰面部已經變形,左眼眶出凹陷。對于一個年輕女性來說,一夜之間被毀容的打擊是致命的。
“我在前兩年根本不敢出門,家里來客人我都要把被蓋上,不讓任何人看我的臉,也沒有心思去管案件的情況。”張曉杰說。2006年,在母親的鼓勵下,張曉杰心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我母親告訴我,為了這個案件你必須振作起來,只有你自己能去追責。”就這樣,媽媽把張曉杰推出門檻,此后她才一點一點走出心里陰影。
張曉杰結了婚,次年生下女兒。但是這段婚姻僅維持了三年時間,女兒兩歲多時,張曉杰就與丈夫辦理了離婚。
張曉杰說,由于家庭經濟困難,自己還曾干過連男人都略顯吃力的裝卸工。
“18年了,我從沒放棄過追尋真相。只要我生命不息就會一直繼續(xù),能把案件鋪在陽光下,于我而言就是一種幸福。”張曉杰說,一直以來都是家庭支撐著她,給予她走下去的力量。

律師:公安法院責任追究,需檢察院立案查處
張曉杰的代理律師殷清利接受上游新聞采訪時表示:從1991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就同時制定并實施了《公安業(yè)務檔案管理辦法》、《公安機關檔案類別劃分與檔號編寫辦法》、《公安部機關文書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細則》、《公安部機關文書檔保管期限》等一系列規(guī)章,旨在加強公安業(yè)務檔案規(guī)范化管理。但不幸的是在以上規(guī)章施行近十年后,張曉杰卻遭遇了刑事案卷丟失、嫌犯人無法追究的現(xiàn)象。
其中,《公安業(yè)務檔案管理辦法》第8條規(guī)定:凡根據公安部有關刑事偵查工作的規(guī)定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文書材料,應當建立刑事偵查案卷。《公安部機關文書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細則》第23條規(guī)定:文書立卷專職人員負有平時向承辦人員收集已結辦的文書材料,并檢查文書材料是否完整、合格的職責,然后按年初擬定的案卷類目分別存放,并定期或不定期對案卷材料進行檢查和調整。
有如此嚴格規(guī)范的管理規(guī)定及要求,一本事關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及偵查機關社會職能的重要刑事案卷卻不翼而飛,令人不解。
殷清利律師認為,辦案民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負有保管好原始卷宗材料的職責。由于其嚴重不負責,不正確履行好管理職責,致使卷宗材料滅失。造成犯罪嫌疑人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維護,嚴重損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涉案民警及其他責任人,已涉嫌玩忽職守罪。而且實踐中因為丟失刑事案卷卷宗被法院判處玩忽職守罪的案例,有過諸多先例。
此外,殷清利律師還認為,張曉杰首先面臨當地公安局刑事案卷丟失,之后又在政府信息公開救濟中遭遇陰陽勝敗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關于公安局、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涉及玩忽職守的責任追究問題,還需檢察院立案查處。
關于張曉杰的案件,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公檢法三機關,皆需正面回應、嚴肅處理涉事責任人,否則將嚴重影響當地司法機關的整體公信力。
(原標題:哈爾濱女子遭搶劫毀容:警方刑案卷宗丟失,法院作出陰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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