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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科普公號插廣告該不該罰?在上海這34項輕微違法免罰

打開微信科普公號,讀到末尾發現它是產品廣告;餐廳的一個應急疏散標志壞了,其他的運行良好……這些輕微違法行為究竟罰不罰,怎么罰?
3月18日,上海市司法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對消防、工商、質量技監、食品安全等領域的34項輕微違法行為,將免予行政處罰。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稱,這是全國首份省級多領域輕微違法免罰清單,以包容審慎的原則,使相關執法裁量更為清晰規范,又更具有溫度。
哪些行為免予處罰?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列入《免罰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28項,涵蓋工商、質量、食品安全等領域;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共6項,集中在消防領域。根據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不同,又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即由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計有26項。
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而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
又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過2處,能當場恢復原狀,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
第二類是根據專門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8項。如,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責令限期登記后及時登記的行為。
同時,對于食品安全、消防等與人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行為,《免罰清單》體現了審慎原則,對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4項免罰事項明確要求僅首次作出該違法行為、及時改正,而且未造成后果,方可不予處罰。
涉及消防領域的所有免罰事項均要求情節輕微,當場整改或者當場恢復原狀,而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其中5項免罰規定明確要求不適用于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為什么免予處罰?
羅培新稱,上海市司法局在前期有關調研中發現,大部分輕微違法行為的主體都是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企業。這些企業大都設立時間不長,合規意識和能力較弱,初次違法多是無心之失,可一旦被罰,發展便陷入困境。
調研還發現,雖然現行行政法規中,設置了針對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的條款,不過,不少一線行政執法人員卻“不會”也“不敢”給予免罰處理。
原因很簡單,一方面,執法人員在具體案件中面臨“怎樣的情形才構成違法行為輕微”的困惑,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門擔憂“不予處罰”會被標簽為“行政不作為”。
為了對上述兩難境地一舉破題,探索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上海相關部門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不予行政處罰”的通行規定與近20部單行法規相關規定的仔細梳理,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更加精細地劃分,最終形成這份《免罰清單》。
羅培新稱,清晰列明的免罰事項給執法人員以明確指引,從而提高執法效能,激發市場活力,讓企業真正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
清單將持續完善
《免罰清單》除了體現出依法性和包容性,實際上,還具有顯著的針對性。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總經濟師杜貴根透露,梳理免罰清單過程中,特別是在社會關注度高的監管領域,相關部門吸納了企業的合理化意見與建議。
比如,在廣告監管中,廣告法明確,通過大眾傳媒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否則行政機關將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罰款。而且廣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免罰清單》明確規定,通過大眾媒介發布的廣告即使未標注“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而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處罰。
同樣,廣告中使用了“國家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屬于首次被發現,而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處罰。
羅培新表示,34項輕微違法行為雖然被列入《免罰清單》,但對其立案情況仍會進行公示,便于公眾監督。同時,倘若該企業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還將另做處罰。
他稱,《免罰清單》出臺后,根據實踐情況,將來可能推出2.0和3.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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