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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19年判無罪獲賠293萬,“李錦蓮案”寫入最高檢報告

江西“李錦蓮案”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
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檢工作報告,談及糾正冤假錯案,張軍說,對發現的冤錯案件及時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錯的同時深刻總結教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鄒俊敏販賣毒品案”均得到改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8年10月9日18時許,江西省遂川縣橫嶺鄉茂源村發生一起中毒事件。該村11歲的李某林和10歲的李某紅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撿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從現場獲取的三張“桂花奶糖”包裝紙上檢出“毒鼠強”成分,認定該案系投毒。翌日,被認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錦蓮被警方帶走。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錦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駁回李錦蓮的上訴,維持原判。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李錦蓮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即使在監獄內屢次獲得減刑,李錦蓮的申訴也一直沒有停止。
2011年2月24日,該案迎來變化。經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當年11月10日,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2017年上半年,最高檢經復查后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審建議。當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錦蓮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審。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錦蓮送達再審決定書。
2018年5月18日上午9時,該案二次再審開庭在江西高院舉行。澎湃新聞注意到,出庭檢察員在檢察意見中認為,該案在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能證明李錦蓮存在故意投毒的行為,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法院改判李錦蓮無罪。
2018年6月1日下午3時,江西高院對李錦蓮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李錦蓮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李錦蓮無罪。
2018年9月18日,江西高院作出賠償決定,李錦蓮獲293萬余元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之后,最高法維持了此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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