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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模式的變化:OECD國家未婚、非婚生育率超40%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的報告《家庭與性別:大趨勢與社會保障》中的觀點,在經合組織(OECD)的數據庫中體現得更為直觀:OECD國家未婚、非婚生育率的平均值,從1960年的6%上升到了2016年的40.3%;而2016年OECD國家0-5歲兒童的家庭中,同居但未結婚和單親家庭的比重的平均值為34.85%。
婚姻和生育,均屬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域外,未婚、非婚生育屬于公民自主決定的范疇,受到法律的保護,并由國家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而我國在法律層面并未禁止未婚、非婚生育,因此首要的是從清理對未婚、非婚生育專門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地方性法規開始。我國正處于人口政策的調整期,未來的重心也將從管理轉向服務。
一、OECD國家未婚生育率平均值已超過40%
根據OECD Family Database 中的定義,"Births out of Marrige”包括了孩子出生時的以下幾種情況:母親獨自一人生活、母親和父親均屬于未婚但同居(事實上的婚姻狀態)、母親已離婚或喪偶,孩子的母親未婚但其父親已與其他人結婚。不過該數據僅代表孩子出生時母親的婚姻狀態。在我國語境中,則包含了未婚和非婚生育,詳見本文第三部分。
2016年,OECD國家中未婚、非婚生育的比重的平均值為40.3%,其中比重最高的智利達到了72.7%,而最低的為東亞地區的韓國(1.9%)和日本(2.3%)。


要反映真實的狀況,需要綜合看兩個指標:生育時的婚姻狀態、0-5歲孩子的監護人情況。因為較多的伴侶在生育時未結婚,但是后來結婚了。
上文的數據為母親生育時的婚姻狀態,OECD的數據庫還提供了0-5歲兒童的監護人的數據:2016年0-5歲兒童的家庭中,父母同居但未結婚的比重的平均值為23.27%,單親家庭的比重的平均值為11.58%(其中只有母親的比重為10.61%,只有父親的比重為0.97%),以上合計為34.85%。

西方國家的生育立法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衛生保健和實現基本權利,滿足生育權主體的生育意愿,更側重于對公民提供服務,比如避孕、生殖健康、優生保護等(崔卓蘭,《計劃生育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頁)。我國正處在人口政策的轉型期,未來我國的生育立法的中心也將從管理轉變為服務。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根據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理,未婚、非婚生育并未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而且《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未婚、非婚屬于道德、紀律等范疇。在傳統道德上有些人也許不能接受,但不該因為道德評價剝奪未婚女性想要成為媽媽的選擇權。而國家應當提供的是性教育、生殖健康和其他與生育相關的公共服務。
(二)在地方立法中,至少有22個省份對未婚、非婚生育專門設定法律責任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發布之后,各地紛紛出臺了相關的實施辦法,未婚、非婚生育的孩子的戶口問題基本已經解決(注:繳納社會撫養費并非新生兒上戶口的前提)。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未婚、非婚生育無法使用生育保險(城市化觀察網的報告《友善生育政策觀察報告》會有一篇文章專門探討這一問題,在此暫不展開);未婚、非婚生育仍在征收專門的社會撫養費。
一般情況下,未婚生育指的是生育時男女雙方均未婚;非婚生育指的是一方未婚、另一方已婚。但是未婚、非婚在地方立法層面屬于未統一的概念,有的省份未婚和非婚有明確的區分,有的省份則將二者混用。
目前至少有22個省份對未婚、非婚設定了法律責任,包括責令補辦結婚證、罰款、額外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行政處分(公職人員)。其中只有《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并不額外征收社會撫養費,而是按照雙方子女總數來征收社會撫養費(不“超生”則不產生社會撫養費)。



(本文為城市化觀察網《友善生育政策觀察報告》其中一篇,接下來該報告還將探討生育保險、0-3歲托育等相關的支持性政策。)
本文作者:李楠,出處:澎湃新聞-湃客“城市化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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