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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熊建明:建議統一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標準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聯副主席、方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向大會提交了《關于統一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建議》指出,近年來,民營企業頻現“蛀蟲”,尤其是職務侵占案件頻發,嚴重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行《刑法》對于公職人員的貪污犯罪和民營企業員工的職務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沒有統一標準。《刑法》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民營企業員工違法犯罪成本低,導致職務犯罪的屢屢發生,無法起到有效預防和懲治犯罪的作用。
在《建議》中,熊建明還給出了統一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兩點理由:
一、在定罪方面,兩者不平等。民營企業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需滿足“數額較大”,依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最低六萬元才滿足立案標準。而貪污罪最低僅需一萬元就滿足立案標準。定罪的不平等,立案標準的差異,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矛盾。
二、在量刑方面,兩者不平等。其中,民營企業員工的職務侵占罪,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而公職人員的貪污罪,現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職務侵占罪量刑最高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貪污罪量刑最高可以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的不平等,體現的是公私財產保護的不平等。
為此,熊建明在《建議》中指出,建議統一民營企業員工與公職人員在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定罪量刑標準,實現公私財產在刑法上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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