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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案自盡兇手父母被判賠后上訴,被害人父母也稱將上訴
鄭州空姐遇害案民事賠償事宜持續推進。針對法院一審判決滴滴順風車司機父母向遇害空姐父母賠償62萬元,3月4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雙方獲悉,劉振華父母已提起上訴,李明珠父母也表示將上訴。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鄭州市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2月18日作出的(2018)豫0192民初264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軍和宋某某在劉振華自殺后繼承了劉振華的財產,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即李明珠父母)因李明珠遇害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2.668986萬元。
一審判決書指出,法院審理查明,劉某軍曾與村民假簽協議稱已將劉振華的兩套安置房以30萬的價格賤賣用于日常花銷,后被認定系虛構賣房隱匿財產。對此,劉某軍表示,為還債才說謊。
3月4日, 澎湃新聞從滴滴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父親劉某軍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王朋勇處獲悉,劉某軍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書,認為法院一審判決他和妻子向遇害空姐李明珠父母賠償62萬,此判決未對事實查明清楚,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劉某軍在上訴書中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某軍、宋某某在劉振華自殺后繼承了豫A82RU5號越野車及120平方米安置房等財產。但是劉振華的拆遷安置面積,只有其按人分配的60平方米,而不是120平方米。
上訴書稱,2013年上訴人劉某軍與新鄭市鄭港辦事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根據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上訴人劉某軍、宋某某、劉振華一家三口人按照拆遷政策,每人分得拆遷安置面積60平方米,因上訴人劉某軍、宋某某僅生育劉振華一子,根據現行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至此,上訴人家庭三口人合計補償240平方米。
上訴書指出,現上訴人仍居住在鄭港辦事處崔莊建立的臨時安置區內,拆遷補償協議中所分配的安置房并未建成也并未進行辦理房產證等事宜,真正屬于劉振華財產的只有按人分配的60平方米安置房份額。對于獨生子女優惠政策獎勵的60平方米安置房,是政府對于選擇只生育一個孩子父母的獎勵,該獎勵的60平方米安置房,應當歸上訴人劉某軍、宋某某共同所有。
劉某軍在上訴書中稱,一審法院未對事實查明清楚,直接認定劉振華名下120平方米房子,并認定上訴人繼承劉振華120平方米安置房,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維護法律的公平,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3月4日,遇害空姐李明珠父母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師事務所徐靜也向澎湃新聞表示,李明珠父母也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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