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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發視頻稱古城“詐騙一條街”被行拘,大理州發布一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4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發布2025年第一季度涉旅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因拉客糾紛互毆
2025年1月11日18時許,在大理市大理鎮人民路440號,盧某某與王某某因拉客旅拍問題發生糾紛,并引發打架,造成雙方身體不同程度受傷。
盧某某與王某某的行為涉嫌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王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行政拘留不予執行;對盧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2025年3月23日11時許,康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鎮雙鶴路洱海旅游觀光巴士停車場門口,因拉客問題與李某某發生糾紛爭吵,后引發肢體沖突,導致李某某身體不同程度受傷。
康某某毆打他人的行為涉嫌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康某某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繳其用于毆打他人的作案工具的處罰。
網上發古城“詐騙一條街”涉尋釁滋事
2025年3月10日19時許,王某某為博取網絡流量,在大理古城使用手機拍攝短視頻并在視頻內自述“歡迎來到我們詐騙一條街”,后使用本人手機通過小紅書APP用本人的賬號“大理古城詐騙哥”發布該短視頻進行網絡傳播,并對發布的短視頻配文“大理詐騙哥歡迎大家來到我們詐騙一條街,騙不完,根本騙不完”等夸張標題和內容,對大理古城社會秩序和旅游形象造成惡劣影響。2025年3月11日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依法將其傳喚至大理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調查、詢問。
王某某的行為涉嫌違法,大理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王某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
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活動
2025年2月18日,桑某某駕駛云L4Q6*2號車到大理站接乘客,與乘客約定從大理站出發進行環洱海一日游后送至乘客所住客棧,并約定行程結束后收取貳佰貳拾元的乘車費。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桑某某的行為屬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大理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桑某某作出罰款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6日,接到大理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轉發的《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政府監管平臺2024年第七期系統運行監測情況的通報》(云交執法便〔2024〕231號),在《通報》附件中發現,大理某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云L088*L號包車客車在2024年6月存在19次有軌跡無包車牌的情況。經調查查明,大理某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云L088*L號包車客車未持有效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大理市交通運輸局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對大理某某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作出罰款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豬肉假冒牛肉賣
2024年11月19日,接到投訴舉報人反映,大理市某某食品店將豬肉當作牛肉進行銷售,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存在將以豬肉為原料的產品宣稱為牛肉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屬于對商品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捌拾壹點玖元;3、處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計捌佰壹拾玖元整。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2024年11月30日,接到投訴舉報人反映,大理市某某藥材店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存在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和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肆拾元;3.沒收標簽內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長白山人參2盒;4.罰款伍仟元整。
個體戶宣稱銅器有治病功效
2024年9月12日,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存在宣傳銅器具有治病功效、殺菌功效的卡片及宣傳畫廣告,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存在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處廣告費用三倍罰款壹佰捌拾元整。
導游脅迫游客消費
2025年2月9日,導游莊某在進行導游活動中脅迫旅游者消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導游莊某作出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涉案旅行社另案處理。
2025年1月30日,西雙版納鋒毫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委派導游湯某在進行導游活動中脅迫旅游者消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導游湯某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委派湯某的西雙版納鋒毫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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