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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保險集團應妥善退出偏離主業、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成員公司
4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新修訂的《保險集團并表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保險集團并表監督管理,維護保險集團穩健運行,防范金融風險。
修訂后的《辦法》包括總則、并表管理范圍、并表管理內容、并表監督管理和附則。
在并表管理范圍上,《辦法》明確,保險集團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確定并表管理范圍。具體而言,應當納入并表管理范圍的被投資機構包括:保險集團控制的機構;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或造成的損失足以對保險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的;通過境內外附屬機構、空殼公司等復雜股權設計成立的,保險集團實際控制或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投資機構。
在并表管理內容上,考慮到與《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銜接和互補性,并表管理內容具體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風險管理、集中度風險管理、內部交易管理和風險隔離5個部分。
《辦法》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覆蓋全集團的公司治理架構,指導成員公司建立完善與其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治理機制,還應當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不斷優化集團投資結構,簡化股權層級,控制成員公司數量,避免組織架構混亂、管理責任不清、報告路線復雜等問題。
《辦法》強調,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按照聚焦主業、防控風險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定期評估成員公司情況,妥善退出偏離主業、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或在合理時期內無法達到戰略目標的成員公司。
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與集團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集團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防范風險跨機構跨業跨境傳染。
與此同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加強集團流動性監測,督促成員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應急融資機制,防止流動性問題演化為清償問題。成員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保險集團公司應當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防止風險蔓延和損失擴大。
在集中度風險管理方面,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在并表基礎上管理集團集中度風險,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風險類型、業務條線和實體的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要避免過度依賴任何特定的資產、交易對手、地域或行業等。
在內部交易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加強內部交易管理,規范內部交易行為,降低內部交易的復雜程度,重點防范利益輸送、監管套利、風險傳染和其他負面影響?!掇k法》還確定了保險集團開展內部交易的相關禁止行為。
而在風險隔離方面,《辦法》依然強調,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在保險集團公司與成員公司、以及各成員公司之間采取審慎的隔離措施,防范風險傳染。保險集團公司與其股東、成員公司之間,以及成員公司之間,在資金籌措、使用等方面原則上應當獨立運作,不得違規開展資金的集中運營。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全面掌握集團內部非保險子公司的情況,關注其杠桿率、流動性等經營風險,防止經營不審慎引發風險傳染,不得通過非保險子公司進行股權隱匿、風險轉移和監管套利。
《辦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并表管理情況,于每季度結束后25個自然日內報送季度并表管理情況,并確保報送材料及時、真實、完整和準確。
在保險集團的安全性和穩健性受到影響,集團整體或金融子公司資本不足的情況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的控股股東履行資本補充承諾,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或成員公司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包括責令相關金融子公司增加資本金、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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