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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要求導演離組,合同是否自導演離組時解除?
【原創】文/汐溟
拍攝期間,導演無違約行為,片方提出變更酬金要求被導演拒絕或與導演產生爭議后要求導演自行離組。導演離組是否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自導演離組時解除?

案情
甲公司與導演乙簽訂聘用合同,聘用乙為甲投資拍攝影片的導演。影片如期開機,殺青前兩日,甲要求乙調低酬金,理由是融資不利,后期投資未到位,影片項目的整體投資預算降低。因甲希望乙同意降低30%的酬金,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確認。乙未同意。甲通知乙如拒絕簽訂補充協議,須自行離開劇組,如不自行離開,將強制驅逐。乙離開劇組。導演聘用合同約定,開機前3日支付20%的酬金,拍攝過半時支付20%的酬金,因甲公司前述兩筆酬金均未支付,乙要求甲支付。甲稱其通知乙離開劇組即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自行離開劇組視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已經自乙離組之日解除,其無需再支付乙酬金。

問題
涉案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對乙酬金請求權有重要影響。如合同未解除,乙要求甲支付未付酬金,系行使繼續履行請求權;如合同已經解除,乙請求支付酬金,主張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以甲違約為條件,甲未履行合同義務,繼續履行使其處于圓滿狀態,后者以乙損失為基礎,使之得以彌補。涉案合同是否自乙離組之日解除?

評析
本文認為,涉案協議并未自乙離組之日解除。理由如下:
第一,乙自行離組的行為無法得出其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甲乙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乙按照甲的要求,在甲的管理下工作,為其提供拍攝、制作影片的勞務,甲要求乙離組,即停止拍攝工作,含有驅逐之義,有明確的毀約表示,實為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在甲的管理下工作,劇組由甲組建,即便乙不同意離組,甲也可以將乙強制驅離,乙無法繼續履行導演職責,縱使乙繼續留在劇組,無甲的支持和配合,乙也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在甲作出前述表示后,乙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已經喪失,其離組時并未作出同意解除合同的表示,離組的行為也無毀約的表示。
第二,乙離組后即要求甲支付拖欠的酬金,要求甲繼續履行合同,該行為表明乙仍認可合同的效力,認為合同只是被迫中止,而非終止。

第三,甲無解除權,其單方發出的解除通知無法產生解除的效力。首先,乙履行合同義務,并無違約行為,甲通知乙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為乙不同意甲變更合同要求,在乙無違約行為的情形下,甲行使解除權無法律依據。其次,涉案合同也未約定甲有變更酬金的權利,更未約定乙若不同意降低酬金甲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甲無約定解除權。而且,即便雙方作出前述約定,是否有效也值得商榷。如約定甲有權隨意降低乙的酬金,若乙拒絕甲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實際上免除了甲的主要義務,剝奪了乙的主要權利,顯失公平。最后,影片殺青前2日甲提出縮減乙酬金的要求,此時乙的拍攝工作已基本完成,而縮減酬金的原因是項目資金不足,甲在開機時便應知曉該事實,在影片臨近殺青時才提出縮減乙酬金的要求,有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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