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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監管新規落地,高頻交易標準明確
滬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監管安排正式落地。
4月3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同步就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征求意見。《細則》規定了四類異常交易行為,明確了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面規范,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滬深北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有何要求?哪些交易行為是監控重點?特別是高頻交易方面有何認定和監管安排?記者梳理了六方面要點。
要點一:明確報告路徑、時限、內容及變更報告要求
總則方面,《細則》明確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適用范圍,明確《細則》適用于在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等證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主要包括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客戶、會員、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保險機構等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
二是明確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義務。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依法合規交易,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求會員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提供相關服務。
報告管理方面,《細則》一是明確報告路徑、時限、內容及變更報告要求,要求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會員客戶應當向會員報告;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應當直接向相關交易所報告。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報告義務。
二是明確會員報告管理要求。會員應當及時發現并督促客戶履行報告義務,對客戶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確交易所的報告管理職責。交易所對報告信息進行及時確認,定期篩查比對,對不按要求報告的進行督促提醒,并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四是對穿透報告作出原則性規定。《細則》明確,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并通過自身賬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報告其客戶有關信息。
要點二: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
交易行為管理方面,《細則》主要進行了六方面明確。具體而言,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及監管要求。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同時,將接近指標且多次實施同類型交易行為以及拆分產品規避監管的情形納入監管范圍。
二是明確機構合規風控要求。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三是明確會員拒絕委托的情形。客戶存在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拒絕配合核查和檢查等情形的,會員應當拒絕其交易委托或撤銷相關申報。
四是明確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將程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自身或者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五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限制交易、停牌停市等處置措施。
六是明確對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協同安排。
要點三:合理、公平為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信息系統管理方面,《細則》提出了五項要求。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應當符合交易所技術規范并進行充分測試。
二是要求會員應對交易所交易系統實時返回的交易委托處理結果進行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及時暫停申報委托。
三是規定會員應當加強交易單元、交易網關管理,合理、公平為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四是要求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合理使用主機托管資源,規定了暫停主機托管服務的情形。
五是規定了行情信息收費管理要求。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費標準。
要點四:明確了高頻交易標準
高頻交易管理方面,《細則》進行了兩方面明確。一方面,明確了高頻交易標準。
滬深北交易所指出,將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為高頻交易。
另一方面,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要點五:明確內外資一致原則
滬、深股通管理方面,滬深交易所明確,一是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滬、深股通投資者參與程序化交易參照適用《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路徑,滬、深股通投資者應當向聯交所參與者報告,并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三是規定滬、深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報告或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滬深交易所按照滬、深股通監管合作安排開展監管協作。
要點六: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在一些時點加大市場波動
滬深北交易所表示,近年來,隨著新型信息技術廣泛運用,程序化交易已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場活躍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場流動性。
“但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滬深北交易所強調。
據悉,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為落實新《證券法》要求,交易所建立起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
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
滬深北交易所均指出,綜合考慮程序化交易發展趨勢及監管經驗,《細則》的起草遵循了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有序銜接,二是防控風險,三是突出重點,四是規范透明。《細則》將于2025年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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