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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在水災中受損較重告縣水務局未盡責,法院:系不可抗力
一個農業公司與縣水務局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近日迎來法院一審判決。
2021年9月30日,陜西大荔一條排堿渠決堤,造成附近大片田地被淹。數年溝通無果后,在洪災中受損較重的陜西萬匯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以下簡稱萬匯大荔分公司)將大荔縣水務局訴至法院。
該公司認為,被告明知排堿渠決堤、塌方,卻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疏通,導致原告損失進一步擴大,主觀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大荔縣水務局辯稱,原告土地被淹,是由于當時一直下大雨導致大荔縣內澇,很多土地被淹,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大荔縣水務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5年3月31日,大荔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大荔縣水務局的觀點,駁回了萬匯大荔分公司的訴求。

萬匯公司起訴被駁回
起訴水務局索賠300萬元
大荔縣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為原告萬匯大荔分公司與被告大荔縣水務局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萬匯大荔分公司起訴稱,2015 年11月15日,原告與堤滸村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承包該村河道附近1080 畝土地,用于冬棗、牧草種植以及家禽、漁業養殖。承包的土地范圍內有一條濕地排堿渠橫穿而過,溝渠中的水向東排入黃河。
2021年9月份,排堿渠中蓄水增多,導致下游渠道護坡土質塌方,相關部門查看現場,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承包區域本就地勢較低,原告擔心突發狀況,便將情況告知相關部門,被告對此事亦知情。
2021年9月30日晚上11點左右,排堿渠突發決堤,相關部門回復要保上游,閘門不能關,且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導致決堤處遲遲得不到修繕,加之下游渠道護坡土質塌方,被告未能組織人員及時疏通,水位不斷上漲,原告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一夜之間上千畝農業項目被盡數淹沒,財產損失嚴重。受災后,原告與縣政府多個部門協商無果。
受災時濕地排堿渠歸屬當地移民局管理,后大荔縣政府將移民局、水利局等管理部門職能合并,成立大荔縣水務局,即本案被告。
原告認為,被告明知排堿渠決堤、塌方,卻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疏通,導致原告損失進一步擴大,主觀存在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特訴至法院: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暫計,以實際評估結果為準);2、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大荔縣水務局辯稱,涉案排堿渠屬于大荔縣水務局管理,事情發生后,大荔縣水務局及時采取了相應措施修復排堿渠,水流已經通暢。原告土地被淹,是由于當時一直下大雨導致大荔縣內澇,很多土地被淹,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大荔縣水務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大荔縣水務局提交了涉案地區2020年至2024年同期大荔國家氣象觀測站的逐日降水量統計表等證據,以證明當年雨量較大。
法院:系不可抗力造成
大荔縣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原告與堤滸村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該村河道附近1080畝土地,用于冬棗、牧草種植以及家禽、漁業養殖。租賃期限30年,從 2015年至2045 年,每年租金總額50000元,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的11月支付。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如果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對涉案租賃土地進行投資經營。
涉案土地中有一排堿渠通過,該排堿渠不僅承擔附近鹽堿灘地的排水排堿,還承擔大荔縣城以北部分地區排水排堿,經過大荔縣濕地公園,由該排堿渠排入洛河。
2021年9月19日至10月8日,涉案土地地區遭遇大雨,大荔國家氣象觀測站統計,2021年涉案地區國家站和朝邑站降水量統計平均值為182.9mm,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涉案地區同期降水量統計平均值為65.5mm,降雨量遠大于同期相同地區降雨量。
大荔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承包土地系低洼鹽堿土地,其自身就易遭水澇,該土地中的排堿渠常年用于排堿排水。排堿渠不同于澆水的灌溉渠,一般在低洼土地下挖,用于排除周圍土壤中積聚過多的可溶性鹽類,可以降低地下水位,減少鹽分上升的機會,引導和排除含鹽量高的地下水及地表徑流。
法院認為,2021年涉案地區降水量平均值182.9mm, 明顯遠遠高于平常年代的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涉案地區同期降水量平均值65.5mm,應認定構成雨澇,原告承包土地的損失系雨澇導致的損害,構成不可抗力,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3月31日,大荔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萬匯大荔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此,萬匯大荔分公司一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該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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