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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技師學院一任教31年教師臨近退休突遭解聘,學校回應
“我在學院工作了31年,在50歲即將辦理退休的年紀卻遭學校解聘,教師生涯終止了,同時也沒辦法辦理退休,感覺非常的寒心。”3月27日,山東省泰安市居民張莉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她曾是山東省泰安市泰安技師學院一名合同制教師,自1993年起,她在該學院及其前身學校連續工作31年,已年滿50歲。在2024年2月,臨近退休時,卻被學院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期為由終止合同。
據張莉介紹,她畢業于泰安市商業技工學校(山東省泰安市泰安技師學院前身),畢業后在一家工廠工作,因學校急需會計專業教師,她被借調回學校任教。自此開啟了她漫長的教育生涯。在這31年里,張莉承擔了多門課程的教學任務,最高課時每周達26節,教授了14屆23個班級的學生,同時還擔任班主任、系團總支書記、女生心理輔導員等職務。
張莉表示,泰安技師學院長期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才簽訂,張莉與學院共簽訂4份勞動合同。多年來,她的工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從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僅2000元左右,與有編制的教師相比,差距懸殊,從未享受過同工同酬的待遇。

張莉獲得的榮譽證書。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我在學院和其他有編制的教師做同樣的工作,我作為班主任,曾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和榮譽。但我在學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卻讓我難以釋懷。”張莉向記者展示了她獲得的26本榮譽證書,她多次被評為“優秀班主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我早應與學院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2024年2月,學院卻以勞動合同已到期不再續簽為由,單方面解除了與我的勞動關系,使我31年的教學工作被迫結束,失去了生活來源。更因學院不再為我繳納社保,導致我的醫保也無法使用,生病住院治療都無法使用醫保。我是工人身份,50歲可辦理退休。此前我曾多次要求退休,解聘后,從學院退休的要求也被拒絕。”張莉說。
學院給張莉開具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顯示,張莉與學院訂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勞動合同。張莉在學校從事工作崗位為學生管理,工作年限15年,由于合同期滿,于2024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學校也給張莉一份協議書,上面顯示,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1、甲、乙方的勞動關系自2024年2月28日解除;2、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23760元。3、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再無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學院給張莉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證明書和協議書,我都沒有簽字。我認為學院的做法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張莉表示。
為此張莉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可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張莉早應與泰安技師學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學院不應該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我希望在學院退休,為此曾經找過學院的人事處,他們給我的回復是,學院沒有給合同工辦理退休手續的先例,也不會開這個先例。”張莉說。

泰安技師學院。 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崔濤
3月27日,記者來到泰安技師學院,學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她提出要在學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學院會滿足。
“去年2月份我們確實給張莉打了電話,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們給了她一個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續簽。如果不續簽,我們支付補償金,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她當時不同意這個方案,要求在學院退休。我們跟相關的部門、律師都溝通過,學院在開黨委會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們在去年6月給了張莉一份書面的文件,同意給她辦理退休并依法享受養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簽字了。”該學院人事處負責人說。
泰安技師學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學院目前一直在和張莉溝通,等待她來辦理退休手續。
“我簽字并不是認可學院提出的解決方案,只是表示我收到了這份文件。這個解決方案,是在我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之后,學院迫于壓力才給出的。”張莉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學院本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張莉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我的遭遇,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多關注合同制教師權益保障問題。”
原標題《山東一任教31年教師臨近退休突遭解聘,學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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