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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17歲少女代孕生下雙胞胎,誰該擔責?
由上官正義曝光的17歲女子代孕生下雙胞胎一事仍在發酵。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報道,3月24日,知名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發微博稱,一名四川涼山州金陽縣17歲女孩作為“代孕媽媽”,為一名50歲的男子龍某某在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產下雙胞胎。次日,涼山州婦女聯合會回應稱,關注此事后,婦聯已經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的調查和核實,婦聯也在對相關家屬進行關心工作;廣州市衛健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委綜合監督處正在核實相關情況;廣東中山市小欖鎮政府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相關工作人員已經在調查中,如有結果,將馬上向公眾發布。截至發稿前,三地官方尚未發布相關情況通報。
就涉事代孕機構、代孕媽媽及雇主龍某某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等問題,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張新宇、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分別進行了分析。
代孕中介及醫療機構是否違法違規?
胡磊介紹,我國對于代孕的規范依據主要是衛生部于2001年8月1日出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同時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該條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在該條第二款明文將“實施代孕技術的”作為處罰的情形之一。
胡磊認為,本案中,涉事代孕機構從事代孕業務,嚴重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實施代孕技術的醫療機構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在刑事責任方面,本案中如果代孕行為涉及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拐賣婦女、非法行醫等行為,依照相關罪名依法處置即可。
邢鑫表示,雖然目前代孕行為本身未入罪,但代孕過程中涉及的取卵、胚胎移植等醫療行為,需由具備資質的醫務人員在合法醫療機構內實施。若代孕機構雇傭無資質人員操作,或在非醫療機構進行手術,則涉嫌非法行醫罪。
胡磊補充說,“組織商業代孕在司法學界如何追究刑責還存在較大的爭議,最高法、最高檢應當及時就商業代孕行為的法律適用,發布典型案例或提出法律修改建議。”
代孕合同沒有法律保障,代孕媽媽風險很大
據新京報報道,2024年5月,涉事的17歲女孩通過直播平臺認識了一名男子。次月,該女孩被介紹到廣東中山參與代孕。
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張新宇認為,如果不涉及脅迫,雇主一般不構成犯罪;代孕媽媽也不需要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但代孕媽媽與雇主之間的代孕合同無效,如果雇主尚未支付費用,代孕媽媽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繼續支付。
邢鑫則認為,代孕女生通常處于產業鏈的弱勢地位,若其系被脅迫、欺騙或利誘參與,其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受脅迫的受害者,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若代孕女生系16周歲以下,因其不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原則上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胡磊認為,對于代孕媽媽參與代孕行為,同樣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更多的損害還存在民事責任方面,“年輕女性代孕,特別是未成年女性代孕,對其自身的健康帶來了非常大的風險。代孕合同根據現有法律自始無效,還會對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損害,且無法得到風險保障。”
若雇主拒絕撫養,孩子會否判給17歲代孕媽媽?
胡磊稱,對于花錢聯系代孕的龍某某來說,代孕媽媽生下的雙胞胎與龍某某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若龍某某日后拒絕撫養,法院可能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判決其支付撫養費。
張新宇亦認為,如果代孕媽媽去爭取撫養權,法院會根據有利于被撫養人的原則作出判斷,但考慮到本案中代孕媽媽是未成年人,很可能不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如果其堅持爭取撫養權,法院未必會將孩子交由其撫養,但可能會允許其探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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